论离婚法定理由开题报告
2020-06-01 15:48:4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决定着社会的稳定程度,一国离婚法关系着千千万万个社会细胞的稳定,离婚法定理由作为调整人们离婚行为的基本准则更是婚姻法的核心内容。目前我国对诉讼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婚姻法》第32条”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是我国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基本准则。然而,目前我国关于诉讼离婚的立法并不完善,从而导致诉讼离婚时间长、解除婚姻关系难等问题层出不穷。本文主要探讨在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面对连年上升的离婚率与人们婚姻观念的急剧改变,中国现行的离婚法定理由是否能够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离婚法定理由作为婚姻法的关键问题,历来是婚姻法研究的焦点。其中,关于判决离婚法定理由采取什么样的立法主义为首要争议焦点,目前国内以”夫妻感情破裂论”与”婚姻关系破裂论”的争论为主。虽然从目前现行的《婚姻法》中,可以看到”感情破裂说”占据着主导地位,然而主张”婚姻破裂说”的声音从未停止过。特别是在2001年婚姻法公布前,学者之间的这种争论达到白热化的状态,而且支持”婚姻关系破裂论”的占据大多数,但我国立法机构仍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写入了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这不仅影响着具体法定理由的表述,也关系着未来我国诉讼离婚中所要遵循的原则和规则。
学者周舟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并列举了若干具体情形作为判断标准。虽然这样的规定符合了离婚起因多样性的特点,体现了抽象概括主义与具体列举主义的结合,使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科学的界定,具有一定先进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变化、发展,原来的法律条文所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必定会日益暴露出来,现行关于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也是如此。”感情”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和模糊性的特点,以及浓厚的主观色彩和深层次的隐秘性,作为外人的法官更是对”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难以把握,造成在司法过程中创设法律,以至于相同的案件出现不同的结果,使法律失去了公正性和严肃性。更何况,近年来,我国涉外婚姻的数量较以前有所增加,其中一部分确实是以爱情为基础缔结的,但也有因为当事人双方为相互满足某种利益和需要而缔结。如:留学、到国外定居、经济条件的改善等等。像这种婚姻,在缔结时双方就无感情基础,离婚时谈何感情破裂?而且,涉外离婚案件,由于当事人的国籍不同,经济状况的差异,所受教育不同以及固有的伦理观念风俗习惯各异,因而离婚的原因也很多,并不完全是因为感情破裂,甚至于当事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但由于这些差异带来的客观原因而不能共同生活下去,这种情况下,单凭感情破裂原则是很难解决的。
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离婚法定理由是一国社会离婚思想的体现,反映着国家对离婚的价值倾向。本文探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面对连年上升的离婚率与人们婚姻观念的急剧改变,中国现行的裁判离婚理由是否能够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同时,任何离婚案件的处理,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物质财富的增加,以及人们价值观念的更新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我国目前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越来越难以与形势的发展相适应。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离婚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更关系到我国社会能否健康发展,人民生活能否稳定。因此,笔者就这些问题在本文中进行了一系列探讨。
本文拟采用的研究手段是:
1.文献分析法。文献来源有以下途径:图书馆借阅、购买图书、网络浏览等。通过使用文献检索工具和引文追踪等方法查阅了与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相关的专著、期刊论文等。对文献进行整理和研究,发现了其中有价值的内容,并针对已有研究的不足展开论述。
2.对比分析法。将我国的婚姻制度与其他国家进行对比,分析我国离婚制度面临的障碍并且寻求适合我国的离婚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