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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开题报告

 2020-02-18 16:16:5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商事登记行为作为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法律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权力和私人权利的相互交汇和利益碰撞。我国的商事等级制度起源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这一历史时期,在这方面与外国的商事登记行为形成有根本性不同。由于我国过去长时间由计划经济主导,我国早前的商事登记制度带有极大程度上的公权色彩,而就其性质而言,商事登记又与市场经济息息相关,在步入社会主义新时代之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不足也愈发显现。兼之,我国当前商事登记的价值具有多重性,就其法律效力而言,又包括对于不同主体的法律效力、不变登记的法律效力以及特殊登记的法律效力,加之法律固有的滞后性等弊端。因此,必须探究商事主体登记制度, 化解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与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冲突,明确我国商事登记的法律地位及其效力,以求进一步改进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规范程度,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基本内容:

1、商事登记制度的性质:兼具公法性和私法性。商事登记制度与一般商事活动区别在于商事登记中有公权力干预,商事登记本身不是一种纯粹的按照商事申请人自由意志行为的活动,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同时,商事登记中主要旨趣在于产生商主体这一私法上的效力,因此也具有明显的私法性质。

2、商事登记制度的目的:就国家而言,商事登记制度是其对商事主体及其商事行为进行法律调整的前提和途径,是其对商事主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制度“就登记主体而言,商事登记制度是其公示身份、公示信息的必要手段;就交易相对人而言,商事登记制度是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制度,是市场交易安全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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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第一阶段:2019.1,确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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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 蒋大兴、章琦.从统一主义走向分离主义.企业登记效力立法改革研究[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2):67-79.
[2] 王妍.企业登记制度的效力与责任[j].求是学刊,2001(3):69-71.
[3] 王远明、唐英.公司登记效力探讨[j].中国法学,2003(2):87-94.
[4] 喻玲.商事登记的公私法性质——从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合的视角[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5):77-79.
[5] 童列春,王勇.商事登记法律性质辨析:法经济学的视角[j].行政与法,2007(10):126-130.

[6] 李金泽、刘楠.我国商业登记立法亟待完善[j]社会科学,1999(7):42-49.

[7] 闫静.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研究[d].山西大学,2005.

[8] 王凡. 公司设立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刍议[j].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5(05):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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