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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刑罚措施比较研究文献综述

 2020-05-22 20:56:15  

文 献 综 述

在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日益恶化的今天,环境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环境犯罪是现代经济与科技高速发展的伴生物。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它不属于传统的自然犯罪范畴,而属于法定犯罪范畴。本文通过对比国内外环境犯罪刑罚的措施,分析我国环境犯罪刑罚措施的现状,找出其中的不足,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罚措施。

关于环境犯罪的概念,彭远望在《我国环境犯罪刑罚制度研究》中认为,环境犯罪的概念不仅需要考虑人类自身利益,同时也应该将自然环境的利益单独作为一个法益进行保护。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生产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性越来越严重,如果仍然以人类自身利益作为惩处环境犯罪的标准,那么保护自然环境也只是治标不治本。当然,将环境作为刑法意义上所需保护的法益,需要具体考虑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以及立法水平。李宁在《中国环境刑事立法研究》中认为,环境犯罪应当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同其他一般的犯罪表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不一样,环境犯罪一方面的危害后果会由于技术水平和检测不及时等原因而没有及时出现,成为了一种潜在的危害,其次是环境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常常是会造成深远的、持久的影响,带来的损害后果是不能衡量和弥补的。由于环境犯罪是时代的产物,环境犯罪还会表现出一定的时代性,会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环境犯罪的认定还会受到相关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导致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非常复杂,增大了我国打击环境犯罪的难度。李冠煜在《环境犯罪刑事责任新论》中认为,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与一般犯罪的刑事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共同点在于环境犯罪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的一种概念,必须符合刑事责任的本质和基本特征。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在于,体现了国家对环境犯罪的否定性评价以及对环境犯罪人的谴责。环境犯罪刑事责任同样只能因环境犯罪行为而产生,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环境犯罪主体承担,以对环境犯罪的否定性评价和对环境犯罪人的严厉谴责为内容。二者的不同点在于危害环境的作用原理和发生经过明显不同于一般犯罪,所以环境犯罪刑事责任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来研究。

关于中国与国外环境犯罪的立法模式比较方面,刘彩灵在《国家安全视野下环境犯罪治理途径探寻》中提出我国刑法环境犯罪处罚总体过于轻缓,主刑的设置偏低。罚金刑是环境犯罪的附加刑,但罚金数额在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决定罚金数额时,由于对环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量刑往往偏轻。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的巨大差异,刺激了犯罪企业或个人铤而走险。此外受刑罚体系本身的约束,环境犯罪法定刑的设置比较单一,自由刑与罚金刑具有惩罚功能,却不能使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在我国,恢复环境的投入是由政府买单的,这无疑是将犯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了纳税人,难以体现刑法的公平与正义。另外,李云燕在《德国环境犯罪介述》中提出纵观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在污染环境类的犯罪中,我国采用的是传统归责模式所导出的环境犯罪概念。但是在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中,并没有提到对人的身体健康和财产的损害。同样是一部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如果有两种理念,这在立法上就有点混乱。其实,自然资源也是人类所拥有的财产,我国刑法在对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进行惩罚时还是没有逃出”犯罪以人的财产和健康损害为结果”的窠臼,因此我国的环境犯罪立法实际上采用的还是传统归责模式下导出的定义。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德国的立法以其严谨和缜密的逻辑闻名,尤其是民事立法中的潘德克顿体系更是受到很多法学家的推崇。在其环境刑事立法中,德国的立法理念也是相当前卫,它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刑法只是保护人的身体健康和财产”这一理念,更多的情况下是以保护环境本身为环境刑事立法的目的,比如在水污染中对水的品质作出不利改变的行为是应当受到刑事处分的,在土地污染中对土地作出不利改变的行为也是要受到刑法制裁的。陈建旭在《日本环境犯罪的刑法理论发展》中提出日本环境刑事立法采用的是单行的环境特别刑法模式。1970年,日本以特别刑法的形式,制定颁布了《公害犯罪处罚法》,该法以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和”法人两罚原则”而著称。虽然该法仅有7个条文,但却形成了制裁环境犯罪的重要基础,表明了开始以刑事制裁手段来保护环境,并开创了公害刑法的单独立法先例。日本环境刑事立法的特点是以《公害犯罪处罚法》作为环境保护的主要刑事手段,另外还在防止污染、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单行行政法规中,制定了附属的刑事条款作为辅助。

关于我国环境犯罪刑罚措施的缺陷与完善问题,屈耀伦在《试论环境犯罪的刑法完善》中认为综观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定,与国外生态文明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相比,有其自有的特点,亦有可完善的地方。现行刑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方面的不足表现为立法理念的落后,立法保护的不完善,司法执行的不严。因此,强化刑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保障作用,对现行刑法理论和制度加以创新是惟一正确的方略。而国外生态文明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有着诸多成熟、有效的经验,通过对比分析,从理论上完善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明确我国环境刑法规制犯罪的范围,严密刑事法网、完善我国刑罚体系,使经济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韩佳在《域外环境犯罪立法初探》中认为,国外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中值得我国借鉴之处首先表现在域外环境犯罪的立法理念具有保护生态法益的特点,在各国采取刑法手段规制环境犯罪初期,立法指导思想基本上都是基于人本主义思想,立法更多的是保护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人们注意到,危害环境行为侵害的不仅仅是人的利益,而且损害自然环境资源。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刑事立法上设置了关于环境犯罪单独的一章,扩大了保护的范围。其次域外环境犯罪的立法充分体现了刑法的预防功能,危害环境行为的危险性具有一段时间潜伏期,这是其与一般的刑事犯罪的重要区别。域外环境犯罪立法考虑到危害环境行为的这一特点,增设了危险犯等较为严厉的规定,并予以一定的刑事处罚。而英美法系国家的环境犯罪更侧重于生态法益的保护,其立法规定只要危害环境的行为危害了环境本身就予以刑事处罚。

总结

当前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在立法的价值理念、环境刑事犯罪具体内容规定、环境犯罪的处罚等很多方面还是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在遏制和惩罚环境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方面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鉴于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目前存在的诸多缺陷以及我国环境犯罪的现实状况和未来将会出现的变化,为了更好的预防和惩罚环境犯罪,解决我国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问题,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刑事环境立法面临的具体问题以及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不足对比其他国家的立法成果,借鉴发达国家有关立法经验,以完善我国的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更好的发挥刑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彭远望.我国环境犯罪刑罚制度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4年.

[2]卢永鸿.中国内地和香港环境犯罪的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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