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开题报告
2020-04-28 20:16:4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 一、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及意义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 承运人不可避免地要将装卸、仓储、港内运输等业务委托给港口经营人来完成。
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港口经营人从事该业务的过程中发生时, 港口经营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便凸显出来。
例如: 港口经营人直接对货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基础是什么? 其是否可以享受海上承运人在《海商法》下可以主张的免责、责任限制或其他抗辩? 其这些问题在中国的海事司法实践和海商法理论学界中还充满着争议, 而争议的焦点往往最终集中于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港口经营人在我国的海商法体系中究竟处于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地位,还是独立合同人的地位,亦或者随着《鹿特丹规则》的颁布有了新的定位?这不仅影响到到港口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如何确定,还影响着我国海事司法裁判的一致,影响着法律适用的权威与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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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在该课题的研究过程中,拟解决以下主要问题: 首先,在综合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港口经营人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 其次,分析我国学界对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界定的不同学说。
接着,分析不同学说的。
最后,结合国际社会最新的立法例,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操作性的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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