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初次配置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24 11:30:36
本课题以排污权初次配置为方向,探讨排污权初次分配的合理性及其原则和方法,在对比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广泛适合于全国的配置方案与建议。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法定的排污指标向自然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而交易则是指排污者在拥有合法的排污权的前提下,排污者之间根据一定期限内在一定区域的排放量的控制指标,利用市场机制相互交易排污权。
一、研究背景
本课题的历史背景可以从国内和国外两方面进行研究。我国主要是以借鉴和引进西方制度为主,所以国外对此研究更为全面和深刻。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源于美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在戴尔斯的《污染、财富和价格》中提出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后,美国就开始将其作为重要的环保政策运用在大气和河流的污染治理中。之后,许多国家开始了自己国家的探索,德国采取了专款专用,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美国采用了基准-信用模式、总量-交易模式、非连续性排污削减模式等等。在国外模式趋于成熟之后,中国开始了自己的发展。中国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1987年上海水污染排放权的转让,使中国进入了萌芽期,经过初步发展后,在2007年进入了重点发展时期,建立了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并在12个省市进行了试点。2016年,中共出台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对政府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在建设生态文明的今天,对排污权的研究显得更为重要。
二、研究现状
国内现状:
本课题在国外研究中较为成熟,许多国家在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中总结出自己的模式,形成了相应的一系列法律规范。而在国内,本课题的研究虽然历经30多年,但仍然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关注度仍然不高,很多理论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实践上也处于难以实现的状态。
在排污权宏观角度出发,有许多学者对其已经有较为深入的研究。李华、杜莉从美国的排污权角度入手,提出一系列适合中国国情的排污权制度。李蜀庆等在其文章中论述了排污权的法律性质与我国的立法情况,进而说明了建立排污权制度的必要性。王育红、马燕等重点强调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缺陷,徐梓铭、姜潇、花玲玲、李青青等等,其在文章中,均以宏观角度出发,但都未能在排污权初始配置上有更为深入的研究。
随着实践的深入,逐渐有学者对排污权初始配置中的问题进行理论的探讨。
(一)在总量控制模式的研究。李青青在《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建与研究》一文中对排污权总量如何规定,又谁来确定,如何分配等问题提出了建议。马中和杜丹德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进行具体分析,对比了中国和美国在排污权中的实践,及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为我国学者之后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李鱼等人通过实践和案例分析,在研究方法上进行了创新,对总量控制优化的模型进行研究。
(二)关于排污权初始分配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