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毕业论文
2020-04-21 17:03:00
摘 要
《侵权法》第66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过于简单,通过借鉴英美法系,引入一般因果关系与特定因果关系,从一个更符合逻辑推理的角度去判断因果关系的成立问题。实体法上,对于简单的环境侵权案件,根据常识就能确立一般因果关系的成立,自然特定因果关系的成立也不是问题。程序法上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对于人类认识还不足以探明真相的的环境侵权案件,则需要由受害人通过流行病型的规则提供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再借鉴推定因果关系,将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倒置给排污者。
关键词:环境侵权 一般因果关系 特定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
Study on the causation of environmental tort
Abstract
Article 66 of tort law and relevant provisions in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re too simple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causation. By referring to the American poison tort law, general causation and specific causation are introduced to judge the establishment of causation from a more logical and reasoning perspective. In terms of substantive law, for simple cases of environmental tort, the establishment of general causation can count on common sense,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fic causation too. In terms of procedural law, burden of proof is allocated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who claim, who quote". For environmental tort cases where human knowledge is not enough to find out the truth, relevant evidence should be provided by the victim, and then the burden of proof ,the accountability for demonstrating that the causation fails to form,should be inverted to the polluter.
Key words:environmental tort;general causation;specific causation;the burden of proof
目 录
摘 要 I
英文摘要 II
引言 1
一、环境视阈下侵权中的因果关系 2
(一)潜在含义 2
(二)环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之特点 3
二、比较法视阈下的因果关系规则分析 5
1.有毒物质的因果关系 5
2.流行病因果关系以及特殊规则 7
(二)日本法中的因果关系 8
(三)中国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及其证明方法 10
三、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的举证 11
(一)举证责任分配理论 12
1.待证之事实说 12
2.有关法律之要件的分类说 13
3.其他规范说 13
(二)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 14
(三)环境侵权种类化下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析 16
四、结语 19
参考文献 20
感谢 22
引言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在环境侵权案件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如何客观、公正地认定因果关系是学界一大难题。我国诉讼法规定,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在司法实践中却被法院抵制适用。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环境侵权责任的成立无疑是最核心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关键的一环。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和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侵权的特点提出不同认定因果关系的思路,从而使复杂的问题降低其难度。结合民诉的规范说和反规范说、间接反证法等确定举证责任。
一、环境视阈下侵权中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要件的关键之一,但在实践中,一些复杂的案件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并不是十分容易,有时甚至超过了人类现有的认识水平,所以理解什么是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特点具有重要意义。
(一)潜在含义
因果是唯物辩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事实上,处于一种普遍联系的自然界跟人类社会状态是一个种客观事实。比如说蝴蝶效应,是在此基础上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牵一发而动全身。那么引发出联想,到底什么是原因呢?学术上有很多分类,侵权法之传统上有行为的因果关系理论、[1]故障原因理论、罪过理论等。传统上跟国外因果理论相结合,具体规则有四类,下文一一描述。因果关系非常清楚是直接因果关系的特点。实质是指,不需要参考其他理论就能轻而易举得出结论。根据克里斯的等价因果关系,A导致了B,除了直接因果关系外,不能直接得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下,按照社会一般视角去观察,如果存在有别的因素诸如C这种,A在一般情形下也能导致B的发生,那么就可以认定A因素和B因素之间存在着某种因果上的联系。与“必然因果关系”相比,相当因果关系在侧重面上实质上趋向的是一种可能的概率,它不要求法官真的去刻意追求A因素与B因素之间的必定联系。“必然因果关系”则强调不介入法官的主观臆断,以自然科学的角度要求法官必须掌握原因与结果之间必然存在联系。这在环境侵权的实践中的反映是法官对于复杂的环境侵权案件过分依赖于鉴定意见。但鉴定意见其实也是结合人类的主观认识的一种客观认识,限于人类的认识水平,有些因果关系的成立并不能通过司法鉴定反映或者现存的技术一探究竟,所以过分依赖于鉴定意见其实是陷入了“必然因果关系”的怪圈。
推定因果关系说其含义是在不能通过直接因果关系得出结论的情况下,该理论设置了一种特殊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于原告和被告之间。在涉及有关环境污染侵犯民事权利的案件当中,危害行为跟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常常比通常意义上民、刑案件中的因果关系的确定,更加充满不确定因素,举证更加的困难。针对这一难题,某些国家的环境法便采用法律拟制的方法写道,除明文规定外,采用推定原则来确定因果关系的成立。[2]因果推定理论包括主导证据理论和事实推定。显性证据是指因果关系的存在,用数学公式来表示就是51%大于49%,就能证明存在因果关系。推定因果之要件:第一,不能直接靠生活常识直接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时候需要介入因果关系的有关理论。第二,可能具备违法法律规定的危害行为必须得发生于导致损害结果前。第三,可能具备违法法律规定的危害行为跟导致损害结果间要存在符合客观自然科学的可能。该可能性联系的初步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人承担(盖然性因果联系的证明责任还应当是由被侵权人举证。)
(二)环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之特点
由于环境污染责任的复杂,多样性以及不确定性,污染区域扩张之大,到达区域的难以精确,根据常识来进行判断实属不易,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
第一,复杂的环境侵权案件需要有较高的学术知识水准,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3]环境侵权诉讼与其他侵权之诉的明显区别之诉:污染这一侵权行为是通过侵害环境这一客体进而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如何判断污染是否存在以及污染的程度轻重,必须由科学机构借助科学仪器和科学方法作出判断。福建屏南1721人诉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案一中,屏南案的审判持续4年就是因为难以寻觅到合适的司法鉴定机构而使诉讼进程不得不陷入停顿。[4]在大气污染中,因果关系常常成为最大的争议焦点。如刘某某诉盐城庆松硫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在当时2005年前后司法鉴定体系中尚未包含环境损害鉴定,而法院在审判案件中又往往过分依赖鉴定意见才做出裁判。分析一下大气污染中的因果关系不难发现有以下特征:第一,受害人的某种症候潜在的致害因子很多,大多都是多因一果,一因一果的情形十分少见。处理这类案件时因果关系难以判断。如日本新泻水俣病中,法院所运用的“间接反证法”,这种证明方法,是在运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的大前提之下成立的。即原告要对盖然性因果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在试验期间,日本卫生部已经确定水俣病的病因是一种甲基汞化合物,且该化合物是由一家氮肥公司排出的。[5]即一因一果。而多因多果的案例中,间接反证法即不能机械套用。第二,污染源也在变化。污染物质从过去地亚硫磺毒气转变为氮氧化合物、浮游粒子状物质。第三,大气污染的被害程度受当地的风向、风力等气象条件影响,并随当地的地形、季节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要判明其污染的路径也比较困难。[6]第四,由于大气污染导致的非特殊疾病较多,要准确地判明是否由大气污染所造成的疾病十分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