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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产税的构成要素文献综述

 2020-04-19 21:07:28  

1.目的及意义

一、 选题背景

近年来,房产税改革一直是个备受瞩目的热点问题。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房地产业逐渐发展起来,一方面带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由于房产增值速度过快,房产市场出现了混乱和泡沫的乱象,而我国目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已经不再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相适应,不能发挥其为地方政府筹集收入和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作用,改革完善我国房产税制度己经迫在眉睫。2011年1月28日,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终于于上海和重庆两地展开,沪渝房产税试点的建立将房产税的研究推到了炙手可热的地步,但现阶段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遇到了诸多问题,从而也阻碍了房产税改革的进行。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其实就是对房产税的认识不清晰,将房产税当做一般的财产税,导致在制度构建上和具体实践上出现偏离房产税制度设计初衷的现实问题。

二、选题意义

1、 理论意义

当前,我国在房产税这一块的研究不多,并且研究都集中在如何开展、完善房产税改革这类偏实践的板块,真正扎根探究何为房产税的学者寥寥无几。理论界对“房改”争争吵吵这么多年,其实到头来都还没分得清何谓房产税。本课题名为“论房产税的构成要素”,顾名思义,就是要将房产税的面纱一层层地掀开,为后面的制度设计铺平道路。

2、 现实意义

本课题的现实意义是纠正实践中对房产税的不正确认识,对现实中贯彻房产税税种价值的制度予以肯定与评价,对于不符合房产税税制理念的实践操作加以批判,并尽可能提出补救建议,以期能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房产税制度,促进和规范房地产经济的发展。

三、 论文综述

1、 房产税的渊源及我国现实操作

我国房产税最早始于周朝,《周礼》中记载“掌敛廛布于泉府”,所谓廛布,就是房产税。房产税在周朝并不是独立的税种,而是作为土地税的一部分进行征收。唐德宗年间,开征“间架税”,即房产税,它不再是作为土地税的一部分进行征收,而是作为独立的税种幵征的。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在其霸占的一些租界内,强行开征类似房捐的捐税。光绪二十七年,开始征收房捐。1915年,各地每月对经营性房屋和住宅分别按实际租金的和征收房税。1941年,国民党公布《房捐征收通则》。

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目前我国征收房产税的主要依据。《暂行条例》规定了我国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纳税人、税基、税率以及税收优惠。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暂行条例》规定对城镇房产征收房产税,对农村房产免税。应税房产的产权所有者为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房产的折余价值和租金。房产的折余价值是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至后的余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减除幅度。用于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实行比例税率对用途不同的房产适用的税率不同:自用房产适用年税率,出租房产适用年税率。我国房产税制中规定:对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机构的自用房产和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非营利房产免税;对确实有困难的纳税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减征或免征其应纳房产税;自年月日起,对个人按照市场价值出租用于居住的居民住房,暂减按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011年1月,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在上海和重庆两地展开。沪渝两地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试点政策。

2、 国内外有关研究的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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