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消费信贷的法律监管制度文献综述
2020-04-19 21:07:27
目的及意义:
1、 理论意义
本课题的理论意义是理清现有的关于个人消费信贷的法律监管制度,从效力层级和适用规则方面把握,明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办法、规定的监管制度和待完善的缺漏,并与国外先进的法律监管体系横向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建议。同时对已有的理论做出补充,也为后续研究提供一定的基础。
2、 现实意义
本课题的现实意义是梳理实践中个人消费信贷的监管制度,对重点内容进行评价,尤其是不完善的地方提出建议,尽可能弥补现有的漏洞,希望能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监管制度,促进和规范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有所裨益。
3、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个人消费信贷是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提供给消费者用以提高其消费能力的一种个人贷款, 在国外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成熟的市场。英国和美国都是较早发展消费信贷和建立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国家。美国自1916年第一部消费信贷法律《小额贷款统一法》颁布至今,已先后制定一百余部相关法律,现行的消费信贷法也有十来部。历史上美国有三部比较有影响的消费信贷法,第一部即《统一消费信贷法典》,于1968年首次颁布,它是世界上第一部综合性消费信贷法律。该法典废除了美国过去那种分割管理的模式,并取消了对贷款数额和还款期限的限制;并旨在鼓励放贷人之间的相互竞争,法律明确规定要保障消费者公平签约的基本权利,同时为行政、司法机关消费信贷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二部即《消费信贷保护法案》,于1969年7月1日生效。该法案共分三章,第一章是《放贷真实法案》,第二章是对扣押的限制规定,第三章是关于信贷报告代理的内容。该法案首先对“消费信贷”、“融资金额”、“年利率”、“融资费用”等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然后对贷款人业务规则进行了约束,另外规定了消费者可以撤销交易的几种情形。第三部是1974年美国重新颁布的《统一消费信贷法典》,其结构基本延用了原统一消费信贷法的结构,但这部新的消费信贷法典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规定贷款人应诚实信贷,并鼓励消费者对可疑行为提起诉讼,对显失公平的行为和信贷交易中的履约过失费用等问题都进行了规定。
英国消费信贷法律制度是比较成熟、完备的。在英国历史上出现过很多有关消费信贷的法律,其中有的己经废止,有的几经修正保留至今。如:1854年通过第一部《销售证法案》,该法案要求已经填写的销售证必须登记,后被《1878年销售证法案》所取代,《1878年销售证法案》后又历经1882年、1890年、1891年三次修正并保留至今。1990年通过第一部《放债者法案》,后被《1927年放债人法案》所取代。早期英国法总是明确区分“贷款信贷法规”和“销售信贷法规”。《1965年租购法案》在首次颁布时,租购价或总的购买价不超过2000英镑,最高限额在1978年提高到5000英镑,1983年提高到5000英镑;该法案在1985年5月19日被废止。1984年7月31日通过了《消费信贷法案》,放弃了销售信贷与贷款信用的分别立法的模式,该法案还对其他国家的立法产生过一定影响。但从之后的施行情况来看,该法案改革支持个人财产安全交易的整个法律框架并没有达到。该法案后来也历经几次修订,目前我们所知道最近一次修改发生于2006年,形成了《2006年消费信贷法案》,消费信贷法案中有很多制度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如关于牌照制度、冷却期制度、有关广告、信贷营销和担保的规定等。
日本以及欧盟国家也建立了符合国情的个人信贷消费法律监管制度,日本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对个人消费信贷的各个环节进行分别的行政管理和指导;对于个人征信机构具体经营行为的管理,则交给相关的行业协会,强调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