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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的法律保护及启示文献综述

 2020-04-19 21:07:25  

1.目的及意义

目的及意义

日本作为东亚儒家文化圈的重要成员,历史遗存硕果累累,颇为丰富。截至2018年,以建筑和美术工艺品为主的物质文化遗产(日本称“有形文化财”)数量达一万四千余例,以艺术和工艺技术为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本称“无形文化财”)数量约一百余例。庞大的文化遗产数量得益于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的认定与维护,也催生了遗产保护法的诞生和更新。以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日本“文化財”保护法律法规,承起明治维新时期至今已有近一个半世纪的历程,缘起于“废佛毁释”运动的《古器物保护法》作为开端,不断有新的保护法律法规出台,时至今日,已经形成了一个以「文化財保護法」为中心,体系完备、分类明确、个性显明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

在「文化財保護法」第十章(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明列了“文化财保护技术的保护”,这是其独具特色的一个方面,在文部科学省的定义中,文化财保护技术是为“为保护文化遗产而必不可缺的传统技术或技能”。按照第十章的法律规定,拥有这种技能的个人和团体,通过文部科学大臣和文化审议会的咨问答申环节后,即可成为法律认定的“选定保存技术个人或团体”,拥有这种身份之后,每年都能从国库中获得专项资金和其他的有助于延续该技术的帮助措施。截至2018年年初,全国已有共71件“选定保存技术”被认定。

本选题的目的在于介绍和评鉴「文化財保護法」第十章的内容和实践成果,通过例举似的分析助推我们对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的认识提升到制度化和理性化的层次,这样,在了解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时必定有所助益,同时有助于我们对待日本、本国、乃至世界其他文明璀璨成果的呵护做出更进一步的行动。

另一方面,放眼本国实际,我国历史绵远悠长、文化遗产规模数量在世界范围内堪为翘楚,随着经济上的发展和文化上的发掘,法律层面的保护势态也蒸蒸日上,然而,由于本身起步较晚,经验不足,这种对于“保存技术本身”的保护,未见于我国的立法中,成了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被忽视的一环,我国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种一个人或团体为代表,国家给于各方面支持的手段,但这种传承人本身肩负的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的是民间文学、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五大类传统文化技艺本身,其实质同“文化遗产保存技术”相去甚远。因此,我国相关立法在这一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的事实毋庸讳言。

由此,对日本文化遗产法中“保存技术的保护”的调查与剖析,不仅是打开一扇了解异域的窗户,更重要的是吸收借鉴、为我所用。在充分临摹的基础上,创造出涵盖住我国“传统保护技艺”的法律体系,使散落在民间的手艺不至于无声无息的消亡,就目前我国现状而言,随着时代的发展,代际的交替,不可不谓之急迫和重要。

国外研究现状

根木昭等人合著的「文化財政策概論―文化遺産保護の新たな展開に向けて」这本专著中,在全方面介绍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同时,也对「文化財保護法」“选定保存技术”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如法律认定的流程,文化审议会派遣调查团的审议方式都许有着墨。

平成十二年(2000年)时,日本文化厅主办的「歴史的建造物の保護と修理について」课题研究,对有关“文化財建造物修理技術者”也进行了介定和说明,如今可以看到的被认定的个人,例如修理“茅葺”的隅田隆藏和擅长“建造物彩色”(国宝、重要文化遗产建筑物的内外壁的颜料)的馬場良治都是与这项课题的界定相符合的代表人。

如今被认定为“选定保存技术”的团体之一的文化財建造物保存技術協会对“文化财建造物保存修理”的历史有着详细的记载,并指出“日本木造建筑物的保存修理技术经过1000余年的独自发展,被连绵传承直到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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