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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不足和完善文献综述

 2020-04-19 21:07:23  

1.目的及意义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 ,网络已然走进了千家万户,而网络购物等远程购物方式也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主要的购物方式之一。但是消费者的市场地位也就随着经营者经济实力的持续壮大而逐渐处于弱势。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为了平等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但在理论中对消费者后悔权的争议不断.实践中消费者后悔权难以落实,暴露出我国后悔权制度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国外研究现状

后悔权制度,是指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一定期限内享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 其设立的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给予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一个再选择的机会,即使其选择撤销合同也不必为此付出代价。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决定》 已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通过,自 2014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其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如此,消费者后悔权算是在我国法律中确定了下来。 相信随着权利开始实施,在如何完善后悔权制度、如何行使这项权利以及后悔权制度的保障措施等等方面,将会使专家对后悔权的研究推向高潮。

我国《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了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在缔约时受到欺诈、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的,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撤销权制度无法替代后悔权制度。 首先,在经营者精心设计、巧妙利用消费者心理的作用下,消费者头脑一发热,仓促的与经营者签订了无法适用《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的撤销权的合同。 这样,消费者很可能会为自己的不理性而付出高额的代价。 此外,消费者行使撤销权需要进行诉讼或者仲裁。相比较之下,后悔权原则上可由消费者直接行使。后悔权制度的设立因其总体利好性,从理论上来说,其非但不会增加法院的诉累,反而会减轻其裁判压力。

后悔权的设立确实为消费者提供了希望,但是其能发挥出多大的作用,还是个未知数。 如何避免后悔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成为“空中花瓶”,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纵观世界各国在消费者权益上的发展,西方国家关于后悔权制度已经在长期的发展和实践中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可操性依瓦德鸿德尔斯和马可洛斯是欧盟民法典研究小组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从事消费者」保护法研究的学者。依瓦德鴓德尔斯在《消费者法的创新性质》和《欧盟消费者保护信息社会欧盟消费者立法分析》等文章中强调了消费者后悔权的重要性,并介绍了欧盟」关于消费者后悔权的研究现状。马可洛斯则是对消费者后悔权进行专门研究的代表性学者之一。他在《欧盟消费者法原则评论》和《撤回权》中以欧盟法为基础,对消费者后悔权权具体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在美国,关于消费者后悔权的探讨相对较少。美国对消费者后悔权的研究主要围绕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关于在家中或其他特定场所交易的冷静期规则》和《诚实借贷法》具体制度展开。美国《法律百科全书》、《美国法学》等著作从立法和司法实践角度对《诚实借贷法》中的消费者脂海权制度进行了阐述,《联邦消费者保护法概论》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的作大长都(G冷期规则》和《诚实借贷法》中消费者后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的著作大多都对《冷静期规则》和《诚实借贷法》中消费者后悔权规则进行了简单介绍。也有美国学者对消费者后悔权进行了理论探讨。如,奥姆利体沙哈尔和埃里克坡斯纳在《合同法中的撤回权》一文中,对欧盟和美国的消费者后悔
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并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论基础及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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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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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内容
现在,我国只是在法律中规定了消费者后悔权,离形成一个完善的制度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2.1 后悔权行使方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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