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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问题分析文献综述

 2020-04-18 20:47:00  

文 献 综 述 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初步建立源于1954年《宪法》,1979年的《地方组织法》确立了对于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

1982年《宪法》确立了我国不同法律效力等级的立法体系,形成统一而分层次的立法监督制度。

2000年《立法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正式确立。

2006年《监督法》的颁布,使我国的备案审查制度更加完善。

在实践中,县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仍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其工作的短板之一,直接相关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少,但与之间接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以及监督权相关理论研究有不少。

一、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及其备案审查范围的界定 对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及其备案审查范围的界定在学术界有所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都应纳入审查的范围,也有学者认为只要内容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实质要件就应纳入审查范围。

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15年出版的由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书中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立法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

它在法律文件中表现为”行政措施”、”决定”、”命令”、”公告”、”通告”或”报告”、”会议纪要”、”通知”等。

胡玉鸿在《学习论坛》2007年01期发表的《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的完善与不足》一文中将规范性文件定义为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通过的、对一般人和一般事发生法律影响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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