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8 20:46:58
文献综述 规范性文件是政府机关履行职能、服务社会的重要施政方式,也是广大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自身合法利益的有效保障。
公众参与也是提高人民的民主意识和增强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民主化程度的核心要素。
近年来也已经有很多学者针对规范性文件和公众参与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但是对于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公众参与问题的研究并没有很多。
本文试图由个案切入,结合已有研究对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公众参与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
一、规范性文件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1]马靖: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规制与监督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是指所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所制定的所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内;狭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法律特征上来讲,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而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可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
作者在该文中使用狭义的概念。
[2]陈旭斯:规范性文件研究,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10月 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是:指除行政法规、规章和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由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4]罗豪才 湛中乐:《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这两本书中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概念界定的主要观点是指除行政法规、规章和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颁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针对不特定相对人的所有书面文件。
[5]丁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研究,南京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8年5月本文指出”规范性文件”一次不仅出现在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领域的文件中还会出现在团体规定、行业规定等非法律领域的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