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法官干预撤诉的动因及影响文献综述
2020-04-18 20:45:08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而现行民诉法设定的撤诉结构存在着法院”一权独大”、权利配置中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以及权利滥用制约体系错位等弊端,与此战略的要求存在着不可忽视的距离。
其中法院”一权独大”集中表现为法官在撤诉程序中的非正当化干预。
作为法院”代表人”的法官本应在遵循处分权主义的基础上,消极地对两种法定的撤诉情形行使合要件性的形式审查权,但是在实践中法官却往往对撤诉加以积极的干预。
这种非正当化的干预片面扩大了法官在撤诉程序中的控制权,而撤诉带来的诉讼终结的后果却由双方当事人承担。
这种状况与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的”权责一致”是背道而驰的,也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文献研究与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法官积极干预撤诉现象的动因及其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以期寻找解决的路径。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撤诉,又称为诉之撤回,是指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原告或相当于原告的当事人向受诉法院请求,不要求受诉法院就其所提出的诉讼继续进行审判的意思表示。
根据现行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撤诉分别有申请撤诉与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形。
具体表现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