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的法律问题探析文献综述
2020-04-15 16:51:35
1.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1.1目的和意义: 出口管制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利用法律手段,对特定出口贸易设置条件并进行审查的法律制度,随着经济发展,视同出口、再出口和经纪行为也逐渐被纳入出口管制体系之中。一般而言,再出口的定义为本国出口至一国的管制物项被再次出口至另一个外国的行为。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密切,与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紧密相关的两用物项、军品、核物项以及高新技术的进出口交流日益频繁,也就使得出口管制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受到国家重视。同时,为了维护世界和平稳定发展,国际社会对于敏感物项的防扩散要求也日益增长,出口管制制度的必要性得以凸显。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尤其是2018年以来,美国在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方面的新立法层出不穷,并且针对中国企业进行了多项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处罚。立法上具有代表性的举措如:通过了《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将中国44家企业列入出口管制的实体名单以及拟对14项有关美国国家安全的新兴技术进行控制出口等。而美国针对中国企业的处罚和管制则以中兴公司和华为公司的事件为代表。 考虑到上述国际社会的经济发展变化,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我国于2017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草案)》),拟通过这一部基础法律统领整合现有的关于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然而,作为一部关乎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利益的基础性法律,《出口管制法(草案)》中,尤其是关于再出口管制方面,尚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其一,再出口的定义不明确,可能影响再出口行为的认定、造成出口企业的理解困难等。其二,适用再出口管制的物项范围过于宽泛。再出口管制是出口管制体制下的一项更为细致的管制措施,也是给一国的出口管制法提供域外管辖效力的重要条款。因此,确定管辖范围就尤为重要,过于宽泛的管辖范围可能造成他国对于我国“长臂管辖”的不满,也可能造成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困难。其三,再出口管制物项价值比例认定的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管理办法尚未配备到位,这将造成具体执法的困难,实际上会导致再出口条款有名无实。其四,再出口管制制度的推行尚需考虑如何达到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国家经济之间的平衡。《出口管制法(草案)》中一次性将再出口管制全面推行的试图,可能会让我国为数众多的出口企业面临巨大挑战,使得我国以及世界经济遭受巨大动荡,同时也不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世界格局的稳定。 分析我国现存的再出口管制立法和政策、研究美国的再出口管制制度,为我国再出口管制制度建设提出立法完善建议,具有明确的现实意义。其一,微观上能够帮助我国出口企业规范出口贸易,适应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免遭美国经济制裁和出口限制。其二,宏观上能够维护我国经济发展利益,促进国际经济交流的平等化和良性发展,增强我国综合实力,进而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其三,建立完善的出口管制制度是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国际经济和政治格局的必然要求。 本文旨在以美国对我国的经济制裁典型案件——中兴案为着眼点,分析美国再出口管制立法和制度,以此为启示,分析以《出口管制法(草案)》为代表的中国目前再出口管制立法和政策,探寻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借鉴美国立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中国再出口管制立法和政策的完善方法,以更好地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基于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各国和地区逐渐开始推行全面系统的出口管制,其中以美国最具代表性。时至今日,美国作为世界上的第一大强国,仍推行最为严格和发达的出口管制体制。我国则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出台出口管制相关行政法规、规章,逐步建立起较为系统化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 从国内的研究状况来看,由于中国的出口管制体系建立时间较晚,国内学者的研究也正处于起步状态,并且仍集中于出口管制问题的整体研究,针对再出口管制问题的具体研究十分缺乏。总体而言,国内学者的研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开始,国内学者主要集中于出口管制理论研究以及特定国家的出口管制体制研究。关于美国的出口管制制度研究,何婧(2017)指出“美国立法对出口规定的另一个特点是将再出口纳入其中,为行使域外管辖提供了法律基础。美国《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再出口是指属于《出口管理条例》管辖的物项从一个外国向另一个外国进行实际上的运送或传送,或者属于《出口管理条例》管辖的技术或软件向在美国之外的外国人公布”。葛晓峰(2018)具体分析了美国的许可例外制度和两用物项管制法律制度,指出“美国制定了多个出口管制清单……同时《出口管理条例》针对具体制度要求提供了相关指南,为出口商遵守和适用法律提供了方便,同时也减轻了政府的监管责任和负担”。靳风(2018)指出“除管制清单外,美国政府在出口管制中还对一些物项采取‘全面控制’原则,针对一些多边管制清单上没有列出、但可以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弹道导弹开发的低级别军民两用品进行许可出口”。彭爽、李利滨(2018)对欧盟的出口管制体制进行了研究,指出“欧盟形成了统一的两用品和军用品管制政策,建立了欧盟层面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各成员国制定了本国出口管制法”。他同时提及欧盟关于“中介活动”的规定——“从某第三国采购、出售或提供双用途物项到另一个第三国,或者是出售或购买处于第三国的双用途物项供转运到另一个第三国所进行的交易谈判或安排”,此种中介活动有着类似再出口行为的特征。程慧(2012)则分析了中国出口管制立法的完善,指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的出口管制从无到有、从开始探索到日臻完善,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法规体系和管理制度。然而,与目前国际安全形势的需求以及切实维护中国国家利益及进一步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的要求相比,中国出口管制立法工作仍显滞后并存在瑕疵”。进入21世纪后,特别是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升级,美国开始在出口管制方面推行许多新立法、新举措,进而国内学者开始具体分析美国的新立法、政策,并且开始对以中兴通讯案件为代表的美国出口管制经济制裁案例和中国企业的风险应对进行深入研究。魏简康凯(2018)指出,“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规定的两用出口管制范围还包括进口国对第三国的再出口行为,以及进口方在进口国内对第三方的技术转移行为,确认了美国监管范围超越出口和再出口的范围,涵盖美国国内转让和物品在国外适用用途情况的变化,具有域外‘长臂管辖’效力”。针对中兴通讯案件,张亚军(2018)指出,“中兴通讯存在违约、欺骗和规避监管等行为,多次在美失信,是其遭遇美国两次贸易制裁的根本原因”。刘俊霞(2018)指出,“中兴通讯事件暴露出中国企业参与全球价值链竞争存在明显的管控合规风险能力滞后、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等漏洞及问题。……只要企业涉嫌违反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限制性规定,那么与此相关的企业和个人属于美国出口管制法的制裁范围。”钱文婕(2017)提出,“面临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的合规风险,中国企业首先应当全面了解美国的出口管制制度,在日常出口活动中审慎评估交易产品、最终用户和出口目的国是否受到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的限制,出口交易是否需要申请许可证。” 国外学者对出口管制制度及再出口管制问题的研究开始时间更早,同时研究更为全面细致,涉及到再出口管制的域外管辖权的分析、出口管制现有体制的评估及制度改革分析、出口管制的推行力以及对企业的影响等各个方面,其中以美国最具代表性。美国学者Harold H. Tittmann(1982)认为,美国复杂而严苛的再出口管制体系严格控制美国原产的终端产品或部件,甚至是由美国技术信息指导而制造出的产品,要求自这些产品从美国出境后进行全程监控。这样的域外管辖效力十分明确地有害于美国出口企业,并且与美国国家利益相违背。美国学者John Ellicott(1988)认为,通过使用新的通用许可证、更便捷的交易许可以及提高含有美国内容的外国商品出口限制门槛,美国已经放宽或者取消了许多对西方贸易的单方面控制。美国国会研究中心报告(2018)对美国出口管制体制和近年的出口管制改革提议进行了概括性梳理和研究,指出美国实行的出口管制体制长期受到出口商、防扩散倡导者、敌对国家和其他持股者的批判,认为该体制过于严苛且效率低下、僵化陈腐。同时指出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中关于再出口管制的规定,含有超过25%(对于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而言要求超过10%)的美国管制物项的外国产品需要得到美国的再出口许可证。美国学者Jere W. Morehead和David A. Dismuke(1999)指出,政策制定者面临着两难的局面:执行出口管制将得到的收益尽管可能非常巨大,但是需要长期坚持,捉摸不透并且将是整体的国家收益;执行出口管制的代价却是更为显而易见且直接的,并且这些代价会不公平地由某些特定公司或产业来承担。美国学者James E.III. Bartlett和Jonathan C. Poling(2016)指出,当前美国的出口管制改革计划的目标是创建一个单一的控制清单,单一的授权机构,一个统一的信息技术系统和一个主要的执法协调机构,并将刑事执法功能从目前的商务部出口执行办公室(OEE)转移到国土安全部(DHS)。美国学者Jared A. Borocz-Cohen(2014)指出,无论是美国还是世界上其他国家,进行出口管制的最主要目标就是维护国家安全。而这就给商业(尤其是中小型制造业)带来了问题——在遵守国家安全法规的过程中,经济生产力将会受到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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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title} 2.研究(设计)的基本内容、目标、拟采用的技术方案及措施 2.1主要内容和目标: 本选题的内容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再出口管制的理论内涵、历史发展、研究情况以及本文研究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总结;第二部分,以中兴案为例,具体分析美国再出口管制立法之典型法条和制度措施,结合国际社会反应情况,探究其再出口管制体制之利弊;第三部分,总结我国再出口管制的立法现状,以《出口管制法(草案)》为代表分析我国现存立法、政策之不足;第四部分,借鉴美国立法,对我国再出口管制立法及政策提出完善建议。第五部分,总结。 2.2撰写纲要: 一、绪论 1.再出口管制的理论内涵 2.再出口管制的历史发展 3.再出口管制的研究现状 4.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二、美国再出口管制立法分析 1.美国再出口管制制度分析 1.1 管制清单制度 1.2 许可证及许可例外制度 1.3 “全面控制”原则 2.美国再出口管制立法利弊分析 2.1 利:维护国家安全 2.2 弊:阻碍经济全球化发展、域外“长臂管辖”争议 三、我国再出口管制立法分析 1.我国再出口管制立法现状 1.1 纵向立法层次分析 1.2 横向管制范围分析 2.我国再出口管制立法缺陷——以《出口管制法(草案)》为例 2.1“再出口”行为定义不明 2.2再出口管制物项范围宽泛 2.3再出口管制配套规章政策缺失 2.4 再出口管制执法机构及程序模糊 四、我国再出口管制立法的完善 1.《出口管制法(草案)》的修改建议 1.1 明确“再出口”行为定义 1.2 明确再出口管制物项范围 1.3 明确再出口管制执法机构及程序 2.再出口管制相关规章、政策制定建议 2.1 出台具体司法解释、规章 2.2 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 2.3 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技术支持 五、总结 2.3研究方法: (1)实证研究法:实证性研究是通过对研究对象大量的观察、实验和调查,获取客观材料,从个别到一般,归纳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本文将对中兴通讯公司受到美国出口限制和经济制裁的案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之上探究美国再出口管制制度,同时对中国法律体系中有关再出口管制的内容进行研究,发现我国立法存在的不足以及提出完善的方法。 (2)比较研究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事物进行考察,寻求其异同,探求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的方法。本文拟横向对比我国与美国关于再出口管制的立法,分析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同时借鉴美国立法,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
4.阅读的参考文献(不少于15篇,其中近五年外文文献不少于3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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