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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法律分析文献综述

 2020-04-14 16:21:02  

1.目的及意义

1、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目的

2018年,中国国内电影票房高达609.76亿元。从2012年的170.7亿元至2018年609.76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3.6%。中国电影产业在国民经济新的发展形势下实现了快速增长。以电影票房收入衡量,我国电影市场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电影市场。我国电影业的发展势头不可小觑,走出家门看电影,已经成为了普通民众文化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电影正利用视听结合的优势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挥着自己特有的影响力。随着电影产业的繁荣,与电影发展进步息息相关的中国电影审查制度也饱受争议。虽然社会各界对于中国电影审查制度的观点不一,但是都不否认,相对于电影业的发展进步,我国电影审查制度改革步伐己经明显滞后。为了更好地保障电影的健康快速发展,必须有完善度的审查制度及其可能出路,是非常有必要的。电影审查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本文意图透过行政法视角,从政府与市场、权利和义务以及电影审查的主体、标准、程序等方面,对电影审查制度进行探讨,研究对策,以促进我国共享经济市场更加充满活力,在规范的前提下持续发展。

(二)研究意义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任何一部电影作品都必须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才能在我国公映,因此当前的电影审查是一项典型的行政许可。自2002 年我国开始实行电影产业化改革以来,我国的电影放映市场每年以两位数的惊人速度不断向前发展;与之相反的是,自 2006 年之后,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改革就开始裹足不前,在审查主体、审查标准以及审查程序等方面都存在诸多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地方。直到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章“电影创作、摄制”第十三条到十九条,对电影审查的对象、主体、程序、内容等作出了全面规定。这是对我国电影审查制度一系列法规政策和探索实践的继承发展和总结提炼,为深化电影审查制度改革、推动新时代电影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电影产业进入法治化发展阶段。该法对于审查的程序、标准、行为、参与人员等,有了更加详细、更明确的规定。但其对审查标准、专家评审意见的原则性规定仍给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此不少业界从业者以及学界学者都认为,目前我国实施的电影审查制度仍是电影产业进一步发展的掣肘。电影产业要想健康发展,需要依靠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亦提出依法治国就是要依法行政,因此,电影审查作为一项行政许可,理应被纳入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框架内。本文从行政许可的角度作为切入点,运用规范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的方法,从现行电影审查制度相关的法律规范入手,探讨当前我国电影审查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结合比较分析国外的电影审查分级制度,从中寻找出完善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方法。因此,对于中国电影审查制度进行历史进程、发展现状、改革模式等问题的研究与探讨,显示出了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2、国内外研究状况评述

(一)国外研究综述

在美国电影业中,电影审查与电影分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电影审查的最早记录始于 1897 年纽约的“人民诉多利斯案”。其中新婚之夜的场景被认为是“超出了公众认可的端庄的界限”而被法官禁止。电影审查制度的出现是基于对电影可能给观众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的防范需要。美国的电影审查制度则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指州和市级政府通过法律确立的官方电影审查制度。另一个层面是指好莱坞的自我审查制度——海斯法典时期。联邦最高法院最早就电影的地位做出明确的回答见于1915年互助电影公司诉俄亥俄州工业委员会一案。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了麦克肯纳大法官撰写的法庭意见,斥了互助电影公司提出的电影应享有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权利的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判定电影完全且仅是商业行为,从一开始就是牟利的手段,不能视作传媒的一种形式或公共舆论的组成部分,因此不受俄州宪法有关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的保护。电影可以是事件、意见、情感的一种生动的、有用的、娱乐性的呈现,但是也可以成为罪恶的呈现方式,而且借助于电影的诱惑力和直观的表现形式,罪恶因此更具有杀伤力。因此,需要在放映之前对电影进行审查。对电影的审查并非是对政府的越权行为。互助电影公司案的判决,实际上承认了各州、市官方审查的法律地位。从此,官方审查官的剪刀便深入到各个影片的制作过程中。为避免大规模的官方审查所带来的危害,好莱坞自我审查体系随之建立和完善,以保护电影业的根本利益。在多样化且富有生命力的60年代美国电影中,好莱坞导演逐渐控制电影制作以表达个人思想,影片在主题和表达上不断冲击着电影审查制度。1952年的约瑟夫·博斯汀公司诉威尔逊案。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判定,电影享有美国宪法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享有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但与此同时,法庭意见撰写人克拉克大法官又指出,电影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并非意味着电影享有完全的自由,并非意味着宪法保护任何电影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就可以进行放映。博斯汀案并未明确宣布州审查电影属于违宪行为。相反,联邦最高法院承认,电影因其包容罪恶而应当受到社团的控制,宪法不保护任何电影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就进行放映。但是,博斯汀案的最大贡献在于,它第一次明确赋予电影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地位,享有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

美国学者洛伦佩斯《向电影审查法的典范迈进》一文中,将电影审查与审判罪犯进行比较,并否认大法官克拉克言辞中之部分“合理”的审查是应当的这一观念,并认为电影之许可制度存在不公,认为它在没有任何理由假定犯罪发生之前就假定有罪并不允许对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审判,甚至不允许举行行政听证会。

1968年11月,美国电影协会主席杰克·瓦伦蒂(Jack Valenti)协商出台了电影分级制度,“基于自愿的电影分级制度,影片如何制作、内容如何表现交由导演和制片厂决定,不再受到干涉”。自此美国电影市场完成了从审查到分级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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