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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育的困境与出路文献综述

 2020-04-04 13:23:02  

关于法学教育,就其发展的历史而言,苏力在《当代中国法学的挑战与机遇》中曾说道:”传统中国是没有法学教育的。传统的政治意识形态、道德戒律以及社会规范常识中的一部分,在今天看来,具有法学的性质, 只是混在一起;即使在古代,也不构成单独的一门学。这一特点是同传统中国(秦代除外)的政治治理能力和相应策略相联系的,即,对内, 国家只管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间纠纷,大量的普通纠纷都由民间通过各种机制予以消化。在具体处理重大案件纠纷的过程中, 下层政府官员( 胥吏) 和行政主官的雇员( 幕友或称师爷) 也积累了部分更为技术性的法学知识, 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审理上, 一般称之为律学。这些知识具有高度的实践性, 仅仅通过阅读或授课很难获得, 必须经由实践;而由于传统中国的政治治理策略、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 这类知识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也就很难形成足够大的消费市场, 因此在传统中国的知识体系中地位不高。只是鉴于社会对这类知识总是有一定的需求, 因此其传播往往是地域性的, 并且往往父子相传, 私人相授,但不构成一个学科教育。

19 世纪末开始,由于资本主义的世界性扩张, 中国社会开始发生变化。作为一个趋势, 乡土中国开始转向工商中国,人员活动的空间扩大, 加上政治的变迁( 例如清末变法) 、对外的交往,对现代意义的法律职业的需求从理论上看是增加了。并且作为改革措施之一, 在西学的影响下, 中国也确实开始引进西方式的法学教育。 但由于中国从整体上还是农业社会, 工商经济不发达, 因此一直到1940 年代中国的法律职业还很小、很弱, 很难称得上有一个法律职业群体;没有法律职业就不可能有自己的合适的法学知识产出, 外来的法学知识很难在中国社会中扎根, 加之缺乏法学教育的传统, 因此引入的法学教育与中国社会以及普通人的生活的关系始终隔着一层皮, 缺乏普遍社会实践的可能, 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从书本到书本, 其表达方式也是传统和人文的, 而不是社会科学的。 此外, 法学教育也一直受制于近代中国社会变迁带来的重大动荡。1970 年代末, 中国大陆开始了改革开放, 法学教育开始恢复。但总体来看, 法学教育的传统仍然不够。不仅原来的底子很薄, 而且1949 年之后法学教育的衰落使得法律和法学人才都极为缺乏。即使在从1949 年到1978 年间培养的法律专业人士, 也受到太多政治运动和意识形态的影响, 法学训练的水平是很不够的。”

至于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经历了一次特殊的发展。李勇军、欧阳仁根在《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及其课程设置的思考#8212;#8212;基于我国法学教育现状与长远发展》中说道: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 人们对法治的期望和依赖越来越高, 如此, 必然要求有大量的高层次法学人才来应对这种期待, 同时也对法学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经历近30 年发展的法学教育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中飞速发展, 在培养大量法学专门人才的同时也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虽然,不同层次的院校纷纷设立法学本科专业, 大量招收法学本科生, 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市场对法学人才需求的同时, 既因招生规模缺乏可持续发展之长远规划, 也因市场对法学人才的态度存在分歧而法学教育未能适应市场需要及时应对, 使法科毕业生面临严峻就业形势, 也使法学人才培养陷人困境。这既有法学本科盲目扩张的原因, 也因法学教育在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及课程设置上欠缺立足长远之合理定位, 从而导致法学教育进退维谷。

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困境问题,从无法学教育到有法学教育再到法学教育的畸形发展,以致最后进入进退维谷之境,在法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之中,个人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杜玉奎在其《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与对策》( 临沂师范学院, 山东临沂276000) 中说: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根据谢庆《中国法学教育应有新思#8212;#8212;四百二十三所法律院( 系) 的共同期待》([N] . 法制日报2005- 04- 14.)的息相关数据,可知,2004 年, 全国1731 所普通高等学校中有近400 所( 目前为423 所)设置了法律院( 系) 或法律专业。这些院校在教育部统一部署下, 都按照统一的模式从事本科法学教育, 导致地方高校在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上存在着误区, 大多处于应试和研究型教育阶段, 处境极为尴尬。 高校按素质教育来设计, 社会按照职业教育来要求。因受生源质量和客观条件的制约, 地方高校培养的法学本科生不可能在综合素质方面占优势, 便把考研通过率和司法资格考试通过率作为提高学校声誉的主要途径。教学目的服务于考研和司法考试的需要, 忽视了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以致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 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这种做法既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和法学毕业生素质的降低, 同时也不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同时吴跃章在《论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 江苏警官学院, 江苏南京210012)中说道:国内的一些学者在讨论法学教育改革问题时, 往往是一味借鉴英美、欧洲等国家的法学教育理念, 而没有考虑到我国法学教育的社会环境

其次,关于师资力量薄弱, 远不能满足需求。杜玉奎在《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与对策》( 临沂师范学院, 山东临沂276000)中说:师资紧缺, 教师担任的课程门数、所授班级和周课时较多, 而任课教师又大多是从其他专业转过来的, 法学专业知识欠缺, 功底较浅。所以, 为应付上课, 有些老师便找几本不同版本的教材凑在一起讲课, 对最新的法律前沿基本不了解, 对整个法学体系尤其是法律的新发展不够熟悉, 即使是某些法律科班出身的老师也不注重法律知识的更新。近两年, 随着研究生毕业数量的增多, 大多数法学专业的专任教师已基本达到学历要求, 然而, 由于刚毕业的研究生缺乏教学经验, 无法迅速适应课堂教学的需要, 疲于应付。苏力在《当代中国法学的挑战与机遇》中曾说道:师资,这个问题在许多地方院校新办的法律院系确实是个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其实更深刻一些。因为, 客观地说, 从无法学教育到有法学教育以来, 师资一直都有问题。由于种种历史的和政治运动的原因, 由于缺乏法律职业的支撑,中国法学研究和教育依然存在很大问题。

最后,法学本科教育缺乏实践的锻炼。展洪德在《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困境与突围#8212;#8212;以法学的实践教学为视角》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北京 100083) 理论教学脱离法律实践中首先说道:理论来源于实践, 脱离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法学作为一门比较成熟的学科, 具有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 这一理论体系的建立自然系基于长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其次,学生缺乏综合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按照不同的部门法学分别授课, 所以每门课程所讲授的只是单一部门法学的知识; 教学中即使需要援引案例对理论进行解释, 所引案例也多是学者根据某个知识点设计的小案例, 这样的案例一般不涉及其他部门法律的知识, 甚至不涉及同一部门法律前后相关的知识。然而, 现实中的案件不可能按照不同的部门法律而分门别类地发生, 一个案件往往涉及不同部门法律的不同规定。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将不同部门的法律规定融会贯通、综合地加以适用。而我们现行的条块分割式的法学本科教学很难适应这一现实情况。

杜玉奎在《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与对策》( 临沂师范学院, 山东临沂276000 )也曾说道:在教学环节中, 几乎没有法庭调解、法庭辩护等庭审实践和律师实习等课程。许多本科生在完成四年大学学习后, 没有亲自参与过一起案件的代理、审判等诉讼活动, 毕

业实习流于形式。实习基本上是见习, 学生看得多, 做得少;参加的多, 参与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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