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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网络聊天记录证据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2022-01-17 23:14:37  

全文总字数:2815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的:电子证据作为电子信息技术和司法实践结合的产物,已经广泛的应用于民事、刑事、行政等司法实践过程中,特别是在民事诉讼领域,网络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出现的尤为频繁,在案件的事实证明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诸多方面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关于网络聊天记录电子证据的立法较为滞后,很多难题没有解决,因此,本文以网络聊天记录为切入点,通过文献研究、法理分析、归纳分析等方法对如何促进民事诉讼领域电子证据工作的发展、如何规范网络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的相关运用等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策略和建议。

意义:(1)理论意义 ,通过借鉴参考国外先进的电子证据方面的理论,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对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进行研究,有助于完善和丰富我国有关电子证据方面的理论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法律体系。

(2)实践意义,在实践中,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在各类案件尤其是民事诉讼案件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与其有关的法律问题是否解决关乎着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也有助于促进司法信息技术的规范化发展。因此,分析社交软件聊天记录能够满足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需要。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开创了我国电子证据专门立法的先河,标志着我国法制对现代化进程有了新的进展。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把“电子数据”纳入证据形式范围内,但是并没有给这一概念清晰的界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电子证据的种类和内涵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在理论界,就电子证据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歧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书证说,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电子数据需要经过一定的加工处理,将其转换成文字、符号、图形或者是将图像输出、打印出来,形成书面材料,以间接的方式为人们感知、使用,以书证的形式证明案件事实。(2)物证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不需要鉴定的电子数据证据属于书证,“但在需要鉴别该证据的真伪时,就可能被视为物证”。(3)视听资料说,该学说认为: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都有无形性,其中光盘、录音带等可以听见或者可以看见的数据资料,都是以电磁形式或其他形式储存在非纸质上的,且都要借用特定的器材或以其他的方式进行转变后才可以被人们感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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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

一、民事诉讼网络聊天记录证据概述

(一)民事诉讼网络聊天记录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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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施方案、进度安排及预期效果

实施方案:

在与导师确定选题后,阅读文献确定提纲,之后根据提纲的脉络进行梳理,通过阅读期刊文献专著不断地扩充提纲,形成自己的思路,完成初稿,并不断地与导师修改,细化完善直至论文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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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

[1] 丛玉红.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j]. 法制与社会,2015,3(上)

[2] 莫天新.从电子证据视角看我国证据规则的规范与完善[j].研究生法学. 2016(02)

[3] 国洪宇. 网络证据认定问题浅析——由微信聊天记录引发的思考[j]司法论坛,2016,0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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