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毕业论文
2022-01-16 20:22:17
论文总字数:16109字
摘 要
通过对著作权的由来与演变进行介绍,引出刑法对著作权保护的历史和现状,阐述了美国、德国和我国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通过将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与美国、德国的作对比,发现了我国现有刑事法律对著作权保护的不足之处,再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现状提出了完善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途径。我国刑法可以增设专门的规避技术措施罪和破坏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罪,降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入罪门槛,引入惩罚性赔偿,增加对被害人的救济,扩大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关键词: 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犯罪 刑法保护 比较研究
On the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origin and evolution of copyright, introduces the history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by criminal law, and expounds the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by the United States, Germany and China.By comparing China's existing legal provisions with thos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Germany, this paper finds out the inadequacies of China's existing criminal laws in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puts forward ways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criminal law in combination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judicial status.China's criminal law can add special crimes of circumvention of technical measures and destruction of rights management electronic information crime, reduce the threshold of the crime of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introduce punitive compensation, increase the relief for the victims, expand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in the criminal law.
Key Words:copyright;Crime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criminal protection;comparative study
目 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一、著作权刑法保护概述 1
(一)著作权的由来与演变 1
1.出版商的特许权 1
2.从出版商权利演变为作者权利 1
3.作者权利扩大 1
(二)刑法对著作权保护的产生与发展 2
1.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产生 2
2.以美国为例 2
3.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历史 2
(三)著作权保护现状 2
1.侵犯著作权现象屡见不鲜 2
2.公民的著作权意识不足 3
3.定罪少判刑轻 3
二、 关于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中外比较 3
(一)美国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3
1.著作权侵权和救济 3
2.著作权保护和管理制度 4
3.归纳总结 4
(二)德国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4
1.侵权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5
2.对被害人的救济 5
3. 归纳总结 5
(三)我国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6
1.刑法规定 6
2.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 6
3.归纳总结 6
三、 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6
(一)与美国相比 6
1.刑罚过轻 7
2.罪名设置少 7
3.入罪门槛高 7
4.缺少对被害人的权利救济 7
(二)与德国相比 8
1.对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过小 8
2.公诉为主 8
3.入罪门槛高 8
4.缺少对被害人的权利救济 9
四、 完善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途径 9
(一)增设罪名 9
(二)降低入罪门槛 9
(三)引入惩罚性赔偿 10
(四)增加对被害人的救济 10
(五)扩大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10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21世纪,我国公民的物质和文化水平等方方面面都较改革开放前有了显著的提高,中国已经进入新时代,这一切都离不开这些年不断的改革开放。我国举办国际进口博览会,不仅是为了进一步向世界彰显我国将不断进行改革开放的坚定信念,更为了向世人表明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科学技术的进步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也为有意侵犯著作权的人提供了新的更为便捷、高效的途径,知识产权所能带来的收益也越来越高,于是各国不得不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视。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最易获得也最易被侵害,在现如今的数字网络时代,其侵权行为越来越隐蔽,成本越来越低,危害越来越大。
当今全球市场上,知识不仅仅意味着权力,也是利润的源泉。[1]不仅是出于对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现实需要,也是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打下坚实的基础,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急需国家法律对著作权的全方位保护。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惩罚,理应有力保地护著作权,但立法与生俱来的滞后性是不可避免的,现行刑法难以有力地惩罚各种新型著作权侵权行为,因此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还有待完善。
- 著作权刑法保护概述
- 著作权的由来与演变
著作权的内涵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科技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的,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古代是没有的。在商品经济时代,著作权可以给著作权人带来巨大的利益,既有财产收益也有人身权利。任何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自其创作完毕之日起自动享有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虽然是私权利,但对整个国家的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出版商的特许权
著作权又被称之为版权,是因为著作权最初只是指印刷商们享有的印刷或翻印的专有权利。比如说,在我国古代,北宋曾为了保护《九经》蓝本不在外流传,下令只有获得国子监的批准才能印刷,普通人不得随便翻印。第一个赋予出版商专有出版权的西方政府是威尼斯共和国,此后,英国和法国都使得印刷书籍成为印刷商的专有权利。从中我们不难看出,那时的著作权并不与作者有关,纯粹是出版商的权利,是政府给予的特权而不是公民的私权。
- 从出版商权利演变为作者权利
马丁·路德不仅是德国的宗教领袖,还是第一个抗议出版商无偿占有并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人,他认为盗用他手稿的出版商与强盗无异,受其影响,要求保护作者权利的呼声日渐兴起。18世纪时,著作权从出版商的权利逐渐演变为作者的权利。世界公认的首部成文版权法是1709年英国颁布的《安娜法令》,它将作者纳入受保护的主体。该法确定了著作权的核心是作者,赋予了作者印刷、重印自己作品的权利,将著作权的性质定义为一种私权利。此时,复制的权利仍然是著作权人最重要的权利。
- 作者权利扩大
社会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及精神文明在不断的提高,作者也想要更多的权利,著作权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国于1791年颁布的《表演者法》第一次将戏剧作者的“公开表演权”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1793年颁布的《作者权法》“使版权法从内容到标题都离开了印刷、出版等专有权的基点,成为保护作者的法律”[2],该法认为作品是作者精神的外延,而非仅仅带来经济利益那么简单。大陆法系中著作权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重视作者的精神权利,英美法系则更重视作者基于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和出版者的利益。技术
的发展也使得著作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当今著作权的内涵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共计十六项确切的权利,俨然形成了权利群。
- 刑法对著作权保护的产生与发展
- 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产生
刑法不是自著作权诞生之初就对其进行保护的,初期的特许出版权类似于一种行政许可,行政手段是惩处违法禁令者的主要手段。英国的1662年《许可证法》就规定了可以没收并销毁非法的复制品。著作权的民事和行政保护早于刑事保护,最早开始对著作权进行刑事保护是由于侵犯著作权类犯罪带给著作权权利人的损失越来越大,必须动用最严厉的手段予以保护。
- 以美国为例
美国国会于1790年通过的第一部联邦著作权法中就没有对侵犯著作权者科处刑罚的规定,直到1897年才迫不得已在版权法中加入刑罚条款。因为在当时的时代和科技背景下,戏剧和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和再现权最能使著作权人获利,而盗版者和非法演出者不是没钱负担民事赔偿责任,就是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这些都使著作权人难以提起民事诉讼。1897年受刑法保护的著作权作品只有戏剧和音乐作品,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意图营利”(for profit)或“蓄意”(willful),是较轻的犯罪行为,最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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