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 ”经济模式下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研究开题报告
2022-01-14 20:45:59
全文总字数:3563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互联网对经济领域的革新与颠覆,使得网络平台在公众的日常生活中充当重要的角色,网络平台覆盖领域广泛,连接人数庞大,随之而来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因此本文以个案为例,调查纠纷并分析矛盾产生原因,针对原因,以最大程度兼顾网络平台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为原则,关于如何分配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更加强调网络平台的审查监督义务和赔偿责任,希望能够为调解网络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我国有“卖方说”、“柜台出租方说”、“居间人说”等学说。杨立新教授认为以交易为目的的网络平台应被定义为一种新型的交易媒介。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以“网络平台提供者”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中进行检索,法院认为其不参与消费者与实际经营者之间的交易。
对网络平台承担的义务来源,我国学者观点主要认为包括向消费者提供与其交易的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的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以及网络平台对消费作出的承诺。
2. 研究的基本内容
现今法律中对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抽象,再具体案件中关于平台方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多少,经常产生纠纷。产生纠纷原因主要有二,一来网络平台拥有者广泛的影响力和庞大的用户,但监管管理存在缺陷,获得的经济利益与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匹配,二来,消费者常因双方地位差距,无法完成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是法律不能发挥保护消费者基本权益的作用。因此本文旨在研究,针对产生纠纷的原因,如何正确认识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分配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 实施方案、进度安排及预期效果
2019年2月15日——2月19日 提交开题报告
2019年2月20日——3月31日 撰写毕业论文正文
2019年4月1日——4月20日 修改毕业论文初稿
4. 参考文献
1、周光权.网络服务商的刑事责任范围[j].中国法律评论,2015(2):175-178.
2、司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1):78-88.
3、杨立新.网购食品平台责任对网络交易平台责任一般规则的补充[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0):15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