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国际商事法庭运行机制之完善毕业论文
2021-11-07 21:15:01
摘 要
“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提出的重大战略,自倡议提出之后得到了沿线国家的积极响应,在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等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与此同时,由于参与国家地理跨度大,各自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不尽相同,经贸往来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商事纠纷,因此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一个稳定可期的法治营商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国际商事法庭正是适应“一带一路”倡议和世界经济共同体不断发展建设的时代背景而产生的新产物。我国的国际商事法庭在许多方面体现出了中国特色,初步构建了“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但是与世界其他国际商事法庭相比,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在运行机制方面仍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通过比较其他国家的国际商事法庭,结合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发展现状,本文将客观评价我国国际商事法庭运行机制;针对目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思考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运行机制、“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一带一路”
Abstract
Years ago, China has put forward The "One Belt And One Road", which is seems to be a major strategy. Since it implemented, the strategy has received positive responses from many countries and made a solid step in realizing the world trade liberalization and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At the same time, many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s have arisen in the process of economic and trade exchanges. Therefore, it is of great necessity to create a stable legal and business environmen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One Belt And One Road”. Chin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has created in this context. It has shown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many aspects, initially establishing a "one-stop" dispute settlement platform. However, compared with othe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The paper aims to compare Chin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with othe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 established by other foreign countries, only in this way we can discuss how to improve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of Chin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On this basis, the paper is able to objectively evaluate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of Chin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and consider effective solutions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Key words:“One belt and one road” ;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Chin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1
第二章 国际商事法庭概述 2
2.1国际商事法庭的历史起源及发展现状 2
2.2我国国际商事法庭概述 3
2.2.1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背景 3
2.2.2我国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的意义 4
2.2.3发展现状 5
第三章 我国国际商事法庭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6
3.1诉讼、仲裁、调解之间的衔接相对脱节 6
3.2 诉讼程序中不能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治性 7
3.3文书的承认与有效执行存在较大难度 8
第四章 完善国际商事法庭运行机制的建议 10
4.1构建完善的“一体化”纠纷解决路径 10
4.2给予当事人更多自主选择的权利 11
4.3完善互惠原则的相关立法,加强国家间司法互助 12
第五章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7
第一章 绪论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建设“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在这七年的时间里,“一带一路”建设成果体现在诸多方面:“一带一路”经济体逐渐形成,为世界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自由化、高效化贡献了重要力量。但商事活动主体的多元化和国际商事纠纷本身性质的复杂性,导致在处理商事纠纷的过程中,仅依靠纠纷双方所属国家的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来解决纠纷是不现实的,因此,建设一个公正的商事纠纷解决平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英格兰及威尔士商事与财产法庭、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等比较完善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正式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整合调解、仲裁、诉讼,利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方便快捷地处理国际商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高晓力法官在《人民法治》的采访内容,我国对于国际商事法庭的定义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而是介于两者性质之间的争端解决机构。我国国内相关领域的学者对于国际商事法庭的构建也展开了多方面的讨论。吴永辉研究的着眼点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的配置问题,他根据商事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完善中国国际商事法庭,需要配套制度的跟进和有效措施的衔接,修订《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望有效实现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覃华平从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定位,案件的管辖权、审级设置等方面对我国的国际商事法庭制度设计进行研究思考,尤其指出,我国国际商事法庭采用一审终审制度,虽然有利于快速解决当事人的纠纷争议,但同时也是对当事人上诉救济的权利的剥夺,这实际上是模糊了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诉讼的界限。何其生及其课题组对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及运行机制进行了相对深入的研究,课题组比较了国际知名商事法院的组织架构、运行机制,提出了适应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现状的方案构想。方案一是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院以及海事法院的发展经验,设立一定数量的区域性国际商事法院;二是学习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经验,将国际商事法庭设置在多个中级人民法院内;三是参考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的发展经验,建立组织体系相对独立的商事法院。[1]但由于我国现行《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现阶段并不具有构建国际商事法院的现实条件。尽管如此,何其生教授提出的构想为我国将来建立更加专业化、更加灵活、国际化的国际商事法庭提供了多种可能。
我国的国际商事法庭是“一带一路”倡议和世界经济共同体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催生的新产物,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运行机制中潜在的许多问题被暴露出来。因此,研究如何完善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运行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第二章 国际商事法庭概述
2.1国际商事法庭的历史起源及发展现状
早在1200多年前,地中海地区便产生了“国际商事法庭”的雏形——商人法庭。19世纪之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国际间经贸活动日益频繁,国际商事纠纷的数量也随之不断增长,一时间如何规范有效地解决商事冲突,形成统一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内容,主权国家开始对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变革创新。英国伦敦商事法庭就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该法庭设立的初衷是更加快捷、经济、高效地审理国际商事案件,被公认为是现代意义的国际商事法庭。[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