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犯财产犯罪构成要件及类型毕业论文
2021-09-02 23:26:25
摘 要
按照我国刑法条文中的规定来看,侵犯财产犯罪包含了13个具体的罪名,而这些具体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又会有竞合之处,因此给司法实践活动带来了很多干扰,并且某些理论知识还与与民法财产权的某些相关理论交织,而“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侵犯财产罪中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侵犯财产犯罪的具体罪名的区分有着很大的作用,同时对犯罪形态也能进行准确的认定,从而减少司法干扰,提高司法效率,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借鉴。
关键词:侵犯财产罪、非法占有目的、排除意思、构成要件、利用意思
Abstr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Code provisions, the crime against property includes 13 specific charges, but these specific offenses in judicial practice often and there will be competing, and are therefore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brought a lot of interference, and some theoretical knowledge but also with civil law and property rights of certain theories intertwined, and "illegal possession" as a constituent element of a crime against property unwritten requirement for specific offenses against property crime distinction has a great role, while the patterns of crime can be accurately identified, thereby reducing judicial interference, improve judicial efficiency, in order to be able to learn from the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offences against property; illegal possession purpose; constituent elements; excluding meaning; meaning use.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1.1 研究背景 1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
1.3 研究方法 2
第2章 关于侵犯财产罪的相关理论 3
2.1 侵犯财产罪概述 3
2.1.1 侵犯财产罪的概念 3
2.1.2 侵犯财产罪的类型 4
2.2 对占有的探讨 5
2.2.1 占有的定义 5
2.2.2 占有的存在的条件 5
2.2.3 刑法中的“占有”学说 6
2.3 非法占有目的的探讨 6
2.3.1 非法占有目的概念的学说 6
2.3.2 必要说与不必要说之间的矛盾 8
第3章 对毁损型与占有型财产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关系的探讨 11
3.1 以占有型财产犯罪中的具体罪名进行比较分析 11
3.2 具体案例下的毁损型与占有型财产罪 12
第4章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3
致谢词 14
- 绪论
1.1 研究背景
当初想到以侵犯财产罪为论题是因为该类犯罪在生活中十分常见并且财产犯罪在我国有着古老的历史,它的产生是伴随着我国私有制以及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在现在社会的刑法规定中,一些较新的财产犯罪均可从古代刑法中找到雏形。侵犯财产罪在产生的那天起,它的犯罪手段便越来越多,其类型也不断增多。因为其犯罪类型的多样性,犯罪构成的庞杂性,并且在当前的司法活动中,侵犯财产罪所具有的一定的类同性,均侵犯了财产罪需要保护的法益,并且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又有很多交织的地方,这样就更容易干扰到司法工作者对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判定,也就是在这样复杂的情况下,如何对侵犯财产犯罪中各个具体罪名进行准确的定性以及如何对犯罪形态进行准确的认定已然成为关键性问题。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在我国国内,关于侵犯财产罪这一理论的研究集中于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如张明楷教 授的《论财产罪的非 法占有目的》便是与“非法占有目的”有关的学术理论著作。除此之外,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阐述的文章还有很多,再如蒋铃的文章《论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理论的内容和机能》:在我国,“非法占有目的”是侵犯财产犯罪的构 成要件中不成文的一部分。在刑法理论界,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遭致部分学者的批判,其主要原因是对其内容的理解上存在着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具体的内容是:必要说在某一方面把“利用意思”作为它的内容之一,而在另一方面却又很大程度的把它的本义淡化了。因为“利用意思”这一要素的存在,所以使“非法占有目的”在占有型的财产罪与毁损型的财产罪、盗窃罪与盗用行为的区分上出现了逻辑悖论。
1.2.2 国外研究现状
从国外学者对这一类罪的研究现状来看,他们也着重于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研究。经由对民法法系国家中刑法理论的钻研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的结论:非法占有目的有着三种不同的学说,分别是:排除权利者权利的意思说、处分利用的意思说、综合说。排除权利者权利的意思说的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含义指的是排除权利者代替原财物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内容;按照处分利用的意思说,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指行为人根据财物最基本的属性的用法去利用、处分该财物的意思;而综合说即指非法占有目的同时包含了前文中所说的两种学说。
1.3 研究方法
因此基于以上的研究总结,此篇文章也将从“非法占有目的”入手,以文献资料法、描述性研究法等方法,结合财产罪中的具体罪名来研究该类罪的构成要件及类型。
- 关于侵犯财产罪的相关理论
2.1 侵犯财产罪概述
2.1.1 侵犯财产罪的概念
关于侵犯财产罪的概念问题,比较权威的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故意的心态实施非法占有、挪用 、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具备如的下组成特点:(1)被加害客体是指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这里所说的“财产所有权”指财物的拥有者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四种对财产的权利,分别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这四种权利的主要内容又表现为与各自名称相对应的四项权能。侵犯财产的犯罪就是针对这些权能而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犯罪。当然除了这些之外,行为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和违禁品也是可以成为本类犯罪的对象的;(2)它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实行了各类法定的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也便是法律上要求的年满了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然在本类犯罪中,抢劫罪的主体还应当包括已经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而少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例如挪 用资金罪,它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4)该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1]]
当然说到侵犯财产罪的定义那就不得不提到该犯罪所加害到的法益了,虽然说侵犯财产罪所侵害到的财产利益是法律明确的条文来规定需要保护的,但是这种犯罪行为所加害到的财物利益是被害人对财物的所有权还是被害人的占有权呢?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而这也就导致了理论界产生了繁多而复杂的争议,在这些争议中占主流的有三种:所有权说、占有权说、修正说。在持所有权说观点的学者看来,所有权中的四项权能,无论哪一个被侵犯到了,那么都算是行为人侵犯了被害人对财物的所有权。现在在整个刑法学界中,超过半数的学者认为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对所有权这个大集合中的子集的侵犯,其他如盗窃、诈骗、抢劫等财产犯罪都是对财产所有权这一整个大集合的侵犯。因此如果完全按照所有权说的观点来看,那么以违法所得的财物和违禁品为对象的财产犯罪行为就与该学说相悖了。[[2]]就该学说的观点而言,违 法所 得财物和违 禁品的持 有人并不享有该类财物的所有权,那么这就说明违法所得的财物与违禁品不是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而这又与我国刑法的规定不符了。根据占有权说这个理论的观点来看,占有的本身才是法律所要保护的法益,这也就表示该种观点是不在乎财物的合法与否。也就是说是财物的所有者,也不允许侵害他人对赃物的占有(所有权人运用自救行为或者是其他的合法手段取回该财物的情形除外),而这也就意味着若所有权人采用了不法手段取回自己的财物,那么这就说明,该财物的合法所有权人所采用的不法手段就有极大的可能构成侵犯财产罪中的某一项犯罪。那么按照这种学说,最大的弊端之一就是占有说不能解释行为人私自取回自己财产的行为。修正说的另一种名称叫做中间说,它的含义是在前两种学说出现不能解决的问题时,采用将而所有权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扩大同时又将占有权的内容进行适当缩小的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学说。这一学说虽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中比较繁琐、复杂,但它却是相对来说较为合理的。对于侵犯财产罪法益的研究,能更好的理清其犯罪构成以及分清其类型,以此能更好的区分出该类罪中的具体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