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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其应对措施文献综述

 2020-06-29 20:30:18  

文 献 综 述 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一种极其普遍和重要的证据形式。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59条的规定质证是证据被法庭采纳的前提条件,而法庭的质证应当由控辩双方以言词交锋的方式进行。

因此未出庭证人证言由于不具有言词性质均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所以证人出庭作证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历来被称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头号难题。

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为了解决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可谓穷经皓首、殚精竭虑,文章、著作层出不穷。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实践表明,新的庭审制度推行中最难解决的矛盾就是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严重影响我国庭审改革的力度和成效。

本文以近几年来有关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的论文、期刊、报纸、著作等为对象进行梳理分析,力图简明扼要的说明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这一制度的现状和完善建议。

一、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的意义 证人证言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而证人出庭作证是充分发挥证人证言这种证据作用的关键环节。

叶青、徐明敏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践思考》一文中指出:”证据裁判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司法原则,是人类社会从神明裁判、口供裁判发展到现代司法制度的一大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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