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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在政府采购招标阶段之适用开题报告

 2020-06-02 19:49:4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政府采购,一般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行为的性质决定着采购程序的属性,而政府采购又是以政府采购合同为核心,理论界对政府采购合同及其适用程序的性质尚未统一认识。

本文以为,政府采购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此过程的核心是政府采购合同,对采购合同性质的认定决定着采购程序的性质。依据采购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可以将采购合同分为公众合同和公务合同。公众合同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缔结的合同,应认定为行政合同,公务合同一般是行政为了自身办公的需要而向私人购买物品(含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消费而缔结形成的,属于私法合同。由于政府作为消费者进行采购活动其本身就具有特殊性,在采购合同缔结前和缔结过程中有主导性,缔结契约程序受公法影响较大,为了从整体上规范采购行为,将公务合同纳入行政程序有利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总之,政府采购程序不同于一般行政程序应认定为一种特别行政程序。

#160;#160;#160;#160;要对政府招标采购相关概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首先需要认识清楚采购与招标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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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研究方向

本文试图通过相关文献资料以及实际案例的查阅,对政府采购招标行为的性质先进行定性,接着阐述我国的行政性程序的立法情况,然后论述行政程序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当中的适用情况及出现的问题,进而探讨出合理的方法解决因程序立法缺陷致使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文章除了结论之外分为四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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