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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文献综述

 2020-06-02 19:48:28  

一、课题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在柏拉图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善恶、不分正义其罪大矣。早期人们对正义理论的探讨基本围绕实体正义展开,即力求结果的正义,而往往忽视了达到结果的过程中的正义,殊不知”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在看得见的地方实现。”

直至20世纪末,人们对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才逐渐趋同,在原来的实体正义或实质正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提醒人们在重视裁判结果公正的同时,还要确保法律实施过程的公正性。尤其是在当时”重实体,轻程序”乃至”程序虚无主义”等观念极为盛行的中国,引进和推广程序正义的观念,强调法律程序的独立内在价值和意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当对中国法治实践存在的轻视程序状况的检讨批评时,我们也应看到眼下行政法治中存在的大量滥用程序的现象,这也成为制约我国行政法治回归理性的一个重大因素。本课题便基于此研究程序正义在我国行政机关执法过程、相对人积极参与行政活动以及行政救济等方面的体现,力求清晰界定行政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概括其蕴含的主要内容、其突出的特点以及我国行政程序中实际体现的正义原则。

二、研究现状及发展方向

行政程序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称,它可分为外部行政程序与内部行政程序、事先行政程序与事后行政程序、强制性行政程序与任意性行政程序,以及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程序正义”是美国学者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提出的,在他看来,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和形式正义实现过程中的正义,它要求规则制定和适用中的程序具有正当性。本次课题”行政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主要研究行政程序中行政执法程序的正义原则体现,即外部行政程序时的正义,包括强制性行政程序与任意性行政程序,事先行政程序与事后行政程序以及我国行政程序中的诸如告知、申辩、听证、回避、时效、救济等主要制度。

作为成文法国家,相较于实体法律规定,我国也存在忽视法律程序的情况。所以行政程序在我国行政法学体系中所占据的地位与其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极不相称的。一个根本的原因是我们还未完全认识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行政程序违法也是行政行为违法的常见形式。此外,行政权力腐败,也是我国目前行政程序系统缺乏正义理性的重要体现。而行政程序在限制权力恣意、保障公民权益、实现人权等方面的成效,又强化了传统的单一实体控权模式向程序控权模式的转化。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程序控制比实体控制更重要,我们应重视行政程序正义的发展。

与此同时,作为普通法国家,澳大利亚也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这并不等于澳大利亚行政行为没有任何程序标准和原则。其议会制定的各类部门法大多都规定有各机关适用的程序规则,普通法院的法官通过判例也创制了包括听证规则,反对偏见规则,说明理由规则,证据规则等一系列程序规则。但在这些众多的程序标准和原则中,最重要的当数程序公平原则,即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对公民可能产生的不利结果时,需要遵守一个公正程序。该原则也是来源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可以认为二者实质上是相同的原则,都属于程序正义的概念。

而”正义”一词早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便得到了相对理性的认识,在柏拉图看来,只有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都得以实现了,一个幸福、和谐的城邦才能由理想变为现实。他的正义理论超越对正义经验性的认识,主张对正义进行理性的思考,并在理性正义的基础上构建理想的国家。美国的学者约翰#8226;罗尔斯则以洛克、卢梭和康德为代表的传统社会契约论加以归纳,并将它提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上来打破由休谟、亚当#183;斯密和穆勒等人所传播的在西方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正义观念,并在其《正义论》中明确提出”法治取决于正当程序”。到了20世纪60年代,当一边以边泌、波斯纳和德沃金等为代表的程序工具主义,与另一边以马修、萨默斯等为代表的程序本位主义明显对立时,贝勒斯的程序正义应运而生。他在总结20年来英美学者程序正义理论的基础上,从不同角度和更高层次对法律程序价值进行了分析,实现了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的融合,形成了综合性的程序正义理论。

对于程序正义的含义,国内有学者这样定义,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所做出的与程序有关的行为。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辞典》中对”程序性正当程序”(程序正义)解释是:”任何权益受到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并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8230;#8230;合理的告知、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及提出主张和辩护等都体现在”程序性正当程序#8217;之中。”由此我们可以认为,程序正义并不取决于结果正义,它体现的是一种独立的过程价值,在行政程序中,是其本身正义性的价值标准。而且在这种观念下,以往被忽视的程序原则和制度,如告知、申辩、听证、相关人员的回避等,得到了落实;被忽视的程序不公正因素,例如暗箱操作、先罚后理等,开始得到了纠正;程序瑕疵已经成为判断行政活动本身是否正义的标准,因程序问题影响其正义实现的漏洞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

随着法律与公民生活的日益贴近,”程序正义”的概念对我们而言已不再陌生。程序正义是依法治国的标志,是从人治到法治、从传统法文化到法制现代化、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种价值,我国提倡的”执法为民”也是强调一切活动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依归,主张”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所以有效保障人民私权利的最重要途径的就在于建立”公正、高效、稳定”的行政程序,程序正义便是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所以,在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开始从法律制定阶段转移到法律实施阶段的进程中,应该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统摄下,强调程序正义对行政系统乃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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