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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网 > 文献综述 > 管理学类 > 工商管理 > 正文

互联网隐私问题的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3 13:25:46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的必要性

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互联网技术步入了飞速发展的时代,人们的生活经历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人们的生活基本离不开网络。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给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领域等发生了深刻而显著的变化,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于是网上购物、远程诊断、免费邮箱等悄然兴起。然而,网络在给人类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打破了时间、空间的界限,使作为隐私权屏障的时间、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给数百年来人类形成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带来极大的冲击。网络空间的不断发展与不透明性也成为了侵害网络隐私的天然屏障。侵害网络隐私的行为日趋猖獗,生活在互联网中的我们的隐私收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什么互联网隐私会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互联网隐私的不断泄漏到底主要出在谁的问题上?为什么互联网看似安全的环境会那么容易被突破?互联网隐私权的研究是一个新兴课题,我相信针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对引导网民保护好自己的互联网隐私,对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都有很重要的价值。所以,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理论探讨与研究。

二、网络隐私权的论述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等。[1]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2]

(二)网络隐私权的属性

①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财产权,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将网络隐私权等同于传统隐私权,将会给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带来障碍,网络用户应享有对于其基本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如果否定了网络隐私权是种财产权,将不利于对其的保护。

②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兼具无形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这部分学者认为传统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精神性人格权,不具有物资性或财产属性,但在网络社会中,个人数据具有经济价值,网络经营商会收集、利用、买卖,隐私权具有了物质属性。所以认为这种权利应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③第三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仍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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