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诉讼数据的国内水运纠纷法律适用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5 17:29:29
水路运输,勿论广,狭二义,皆无一例外地包括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即沿海与内河运输的范畴。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不适用于上述水域,自1993年该法颁行至今,在海事司法事务中,对于国内沿海与内河运输法律体系关系的调整诸方面,囿于立法上存在的空白,加上“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的现状,仅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无具有专司水路运输规范的一定阶位的法律规范规制我国水运市场。因而,在海事理论界与实务界面临或无可适从,或裁判各异的尴尬困惑中。
由于中国水路运输迟迟没有最高位阶的特别立法,所以沿海运输与内河运输一直处于无法律可依状态,这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原则。产生这种不和谐状况的原因,主要是海商法理论的谬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除运输合同一章外,其他章节也调整沿海运输与江海直达运输。但20多年的海事司法实践与水运实践证明,海商法无力调整沿海与内河运输,并且其所调整的比重仅占中国水路运输的13%。由于时间的久远和空间的广阔,调整中国水路运输的法律非常杂乱,不倾尽艰辛的劳动,不可能纵览水路运输法的全貌。进而言之,也就无法对水运市场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由于国际海运业的发展,必须以国内海运业的兴旺发达为基础,但从近几年数据来看,中国国内海运业已经处于无力支撑国际海运的尴尬窘境。用法律手段规范国内水运市场,是对中国国内水运业的重要支持手段之一,也是对发展国际海运业的基础性建设。本文不仅是对水路运输进行法理研究,终极目的则是促进国内水运市场法制化和为立法机关针对水路运输这一应当由特别法调整的领域制定一部实体法提供法理和实务依据,从而促进中国水运事业的发展。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title}基本内容:1.适用于水路运输市场的法律体系;
2.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实际判决文书与数据总结;
3.国内水运纠纷法律适用数据的统计分析;
4.国内水上运输法与《海商法》适用范围的比较,以及国内水运纳入《海商法》适用范围的建议。
目标:针对现行中国水路运输法律制度上的杂乱,用科学统计手段分析出法律上的不足之处,促进水路运输法制化,并为相关实体法提供法理和实务依据,从而促进中国水运事业的发展。
技术方案及措施:1.通过统计数据分析比较海商海事案件中以《海商法》为法律依据、海事海商司法解释为法律依据和一般性民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为法律依据的情况,并总结出在实际应用中国内水上运输法律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