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诉讼数据的国内水运纠纷法律适用研究开题报告
2020-02-20 10:31:0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水路运输,勿论广,狭二义,皆无一例外地包括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即沿海与内河运输的范畴。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不适用于上述水域,自1993年该法颁行至今,在海事司法事务中,对于国内沿海与内河运输法律体系关系的调整诸方面,囿于立法上存在的空白,加上“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的现状,仅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无具有专司水路运输规范的一定阶位的法律规范规制我国水运市场。因而,在海事理论界与实务界面临或无可适从,或裁判各异的尴尬困惑中。
由于中国水路运输迟迟没有最高位阶的特别立法,所以沿海运输与内河运输一直处于无法律可依状态,这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原则。产生这种不和谐状况的原因,主要是海商法理论的谬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除运输合同一章外,其他章节也调整沿海运输与江海直达运输。但20多年的海事司法实践与水运实践证明,海商法无力调整沿海与内河运输,并且其所调整的比重仅占中国水路运输的13%。由于时间的久远和空间的广阔,调整中国水路运输的法律非常杂乱,不倾尽艰辛的劳动,不可能纵览水路运输法的全貌。进而言之,也就无法对水运市场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由于国际海运业的发展,必须以国内海运业的兴旺发达为基础,但从近几年数据来看,中国国内海运业已经处于无力支撑国际海运的尴尬窘境。用法律手段规范国内水运市场,是对中国国内水运业的重要支持手段之一,也是对发展国际海运业的基础性建设。本文不仅是对水路运输进行法理研究,终极目的则是促进国内水运市场法制化和为立法机关针对水路运输这一应当由特别法调整的领域制定一部实体法提供法理和实务依据,从而促进中国水运事业的发展。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基本内容:1.适用于水路运输市场的法律体系;
2.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实际判决文书与数据总结;
3.国内水运纠纷法律适用数据的统计分析;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2月20日-3月25日,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并联系导师,编写开题报告,并根据导师意见完善开题报告以及确定毕业论文的大体内容框架和研究方向。
2.3月25日-4月15日,根据导师意见进一步修正和确定论文方向和具体内容。另外,完成20000个字符的英文文献翻译。
3.4月16日-4月30日,学生提交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阶段学校报告,知道老师完成阶段性报告审核。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李彦君.论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兼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若干思考[j].商品与质量,2012(s5):227.
[2]蒋琳.关于完善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几点思考——兼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条[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2,12(10):38-39.
[3]屈广清.中国海事法律适用法修改的具体建议[j].海峡法学,2011,13(02):7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