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东睦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厂房设计(方案三)文献综述
2020-04-09 12:03:44
文献综述
一、设计资料
本毕业设计题目为”南京东睦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厂房设计(多层钢结构方案三)”,属实际工程应用课题,工程地点位于市区。南京东睦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建设厂房,采用两跨双坡单脊单层轻型门式刚架钢结构,跨度分别24m和21m,刚架间距7.0m,各跨内设置起重量为5t的A4级电动单梁吊车1台,平面轴线尺寸为63m#215;45m。本工程废弃建筑已拆除,场地无液化土层,Ⅱ类场地。
(1).一座山形厂房,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规定。如该厂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其两翼之间的间距可为6m。
(2).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的规定(非燃烧体的室外设备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3).数座厂房(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除外)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的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但允许占地面积应综合考虑组内各个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生产类别,按其中允许占地面积较小的一座确定(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
(4).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规范的规定,但高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间距不应小于13m。
(5).甲类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条文的规定,但高层工业建筑与上述储罐、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6).屋顶承重构件与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厂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1中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上述丁、戊类厂房,其防火间距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