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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第五幼儿园工程项目投标文件文献综述

 2020-05-21 22:19:23  

文 献 综 述

招投标,是招标投标的简称。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能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

范建亭:我国工程招投标领域面临的一些根本性问题与建筑业过度分散竞争的市场结构、条块分割的行业管理体制、长期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有很大关系[1]。张建认为自从2003年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以来,我国对招投标各阶段的理论知识和实践应用做了不断的分析研究,初步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招投标理论与方法。但是到目前为止,由于我国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市场机制,导致我们在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脱离了我们的初衷,造成一系列问题的发生[2]。陈海燕,袁淑芳认为我国工程招投标中存在比较多腐败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两类:一是由于操作不规范,或者执法不严,甚至是知法犯法:二是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评标机制、评标办法有待改进[3][4]。赵德兵和李运东认为尽快制定《实施条例》,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对《招标投标法》的个别条文进行修订完善的对策,并针对《招标投标法》一些具体条文提出了明确的完善和修改意见[5][6]。

王贞红提出虽然招投标研究在一些基础层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是还没有很深入系统地结合相关经济学、管理学、 工程学等学科知识,对一些相关模型的构建、概念的 提出和定义所做的工作不够深入,缺乏深度的定量分 析和实证研究,很多论文存在重复研究、结论相似的 现象[7]。赵来方认为在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要彻底推广”最低价中标法”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但”最低价中标法”是国际通行的评标原则,按照国际惯例招标投标,与国际建筑业接轨势在必行,所以这是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发展方向[8]。丁心海: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积极开展招投标廉洁风险防控机制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9]。刘同祝认为就有形建筑市场而言,招投标机制的引入同样推动了市场的规范、有序运作,但由于国内招投标监管机制不健全,建筑工程招投标运作过程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应该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必须公开招标的不公开招标,或者主管部门(包括招标单位)行政干预过多,甚至进行假招标,拉关系套标底,评标倾斜等[10]。夏建中认为随着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利益的焦点最终大都凸显在项目的招投标上。利益的相关方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导致招投标违背其初衷,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本文中称其为招投标失灵。这种现象也越来越突出。近年国内一些从业人员和学者对这种现象进行了关注,但是由于行业涉及到暗箱操作的东西太多,留在明面上的内容太少,同时缺乏相关的资料记录,对招投标的失灵环节研究就比较少,主要停留在一些原则上[11]。陆军认为建立事前预防为主,事后查处为辅的监管机制,树立法治权威、增强措施的执行力和有效性迫在眉睫[12]。徐锋提出随着近年来我国招投标活动的切实实践与深化改革以及招投标相关制度、规章、法规不断完善,一个”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正在逐步形成和健康发展,对深化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特有的经济发展模式及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13]。

1.1.当前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围标现象: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邢晓霞认为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腐败行为。其严重违反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违背了招投标的目的,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使得业主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14]。陈建兵认为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利益约束机制的不健全,市场诚信体制建设尚不完善等,导致了在工程建设领域里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如”围标串标”等行为,违背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严重扰乱和破坏了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15]。邢晓霞认为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和加强监督是防 患于未然的一个有效措施[16]。

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当事人在合法外表的掩盖下,做了违法勾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诈性,因而也就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张改萍建议建立事前预防为主,事后查出为辅的监管机制,树立立法治权威、增强措施的执行力和有效性迫在眉睫[17]。满召军认为应编制高质量的标底,增加评标专家的数量,降低为表人的中标概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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