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维权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探讨开题报告
2020-05-16 20:24:26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单位制的解体及住宅商品化改革,商品房逐渐成为中国住区的主要种类,越来越多的人住进了成片开发的新型住宅小区,成为拥有私有房产的业主。而业主需要在市场上向物业服务公司购买物业服务,其合法权益最容易遭到侵犯,主要表现就是城市住宅小区中出现的各种物业纠纷。于是,在居住小区或社区组团中就逐步需要这样一种自治的群众组织#8212;#8212;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我国颁布的《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均涉及了业委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日常事务的管理权,可以加强对小区物业管理和监督,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促进和谐社区的构建。目前,业主维权已经成为继工人维权、农民维权之后的第三大维权现象,而业委会维权主要是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组织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进行的斗争 。本文探讨了业委会维权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对策建议,旨在引起更多业内人士对此项工作的重视与思考。
一、业委会的现状
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在该研究中,拟解决以下主要问题:
首先,明确业委会发展的历史脉络。业委会(英文简称 hoa)于19世纪中期诞生于美国, 并于60年代在美国迅速普及,至今已成为美国影响最大的社区协会。在我国,业委会仍然是一种新生事物。1991 年 3 月 22 日,国内第一个业主委员会在深圳天景花园成立, 标志着以业委会为组织载体的城市社区自治机制开始形成。此后, 上海、 北京、 广州等城市也相继出现了业委会组织。
其次,分析我国业委会的现状。2003 年 6月,国务院正式公布了《物业管理条例》 , 明确规定了业委会的组织准则、规程和职责,使业委会制度纳入了国家法制化轨道。2007 年出台的物权法是我国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业委会的制度,但物权法对于业委会的法律性质及法律主体地位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同时,业委会在成立、建设、运作等方面面临一定的困境,制度与组织结构不完善,人员、资金配置不合理,监管不到位,信息不公开透明等,无法有效的维护社区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