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产品供给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01 11:04:25
非营利组织是介于政府和社会个体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向集体或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组织;公共产品是指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社会产品。当今社会,根据我国的现阶段社会矛盾和公共需求急剧增长的现实和政府职能转型的非常时期,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关键期。而公共产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既事关经济发展、国计民生,也反映着社会文明。因此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进行,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与公共产品短缺、不均等现实问题如何解决,社会新生矛盾如何化解,政府如何更有效的为公众服务,都具有直接相关性,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产品供给问题不仅可以解决社会的众多现实问题,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和社会其他领域的行为涉足也具有重大的实践性意义。
目前对于非营利性组织参与公共产品供给研究集中在这几个方面:
一、关于非营利组织与公共产品含义的研究
关于非营利组织,潘文雨在《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税收政策探讨》一文中是这么个非营利组织定义的:非营利组织通常是指介于政府与营利性企业之间, 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 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独立组织。杨维琴在《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的边缘化困境分析》一文中写道:非营利组织(Nonprofit#8212;Organization 简称NPO)也称为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慈善组织、公益组织、志愿组织等。一般认为非营利组织应具备正规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五个特征。颜克高在《非营利组织的社会责任与和谐社会的建设》一文中认为:非营利组织是指具备法人资格, 以公共服务为使命, 享受免税优待, 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盈余不分配给内部成员, 并具有民间独立性的组织。至于公共产品的思想最早出现在英国学者霍布斯(1588#8212;1679)关于国家本质
的论述,他在 1657 年完成的《利维坦》中一方面指出了国家是一种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社会契约,另一方面认为政府的职能就是为个人提供公共服务。萨缪尔逊在其论文《公
共支出的纯理论》中指出,纯粹的公共产品是指这样的物品,即每个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的消费的减少,它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非排他性,二是非竞争性,三是效用不可分性,分为”私人消费品”和”集体(公共) 消费品”(萨缪尔森,1954)。埃尔克认为公共产品具有如下特征:外部性;非排他性;强制性;收益外溢;补偿
的不可实施性;不可分割性;非相称性;搭便车的可能性。
二、关于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产品供给的优势及其意义的研究
张京轩、吴树华、张永翊在《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约因素研究》一文中有指出其优势在于”非营利组织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中,与政府组织比,更加突出地表现出来非强制性和服务性,很受农民的欢迎;活跃在农村中的非营利组织数量越来越多,也越来越自觉地承担起一些重要的公共管理任务。”穆朝晖在《非政府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研究》一文中也有提到非政府组织的优势有一下几点1、创新优势2、组织灵动性优势3、公众回应性优势4、效率优势。冯进昆、罗维燕在《关于新农村建设中公共产品供给的几点看法》中也有提到我国农村经济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单一依靠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供给显然是有缺陷的,在这种情况下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就可以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水平。苏靖巍、陈思颐在《论非营利组织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参与》一文中是这么认为的:非营利组织在想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方面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创新优势、贴近基层优势、灵动优势和效率优势四大优势。并且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产品又是必须的,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情况下就需要第三方力量来克服,因而第三部门成为一种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重要力量。
三、关于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存在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