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组织参与防治群体性事件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01 11:04:22
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大幅提升了我国总体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在加快我国向小康社会迈进的同时,我国也进入了急剧的社会转型期。所有制结构、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分配方式、价值取向、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各种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并呈现出从非常态化向常态化转化的倾向。这极大的阻碍了我国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远大目标的实现。以往人们总是认为防治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在于政府,但政府职能的转变使得其在防治群体性事件上困难重重,官僚组织体系也制约了其防治行动的实施。社会多元化发展趋势决定了我国防治群体性事件的主体不能单单依靠政府,必须构建一套有机多元防治机制。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为其参与防治群体性事件提供了前提条件,其独特的功能优势正逐渐填补着政府职能转变留下的”管理真空”,并行使着政府让渡出来的大量社会治理职能,构成防治群体性事件不可忽视的一支生力军。本课题主要研究社会组织在防治群体性事件中的功能与作用、存在问题与困境,并就如何促进社会组织更好发挥作用进行探讨。
目前国内学术界关于社会组织参与防治群体性事件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社会组织参与防治群体性事件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
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矛盾综合体的表现形式,当今世界的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它最初是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提出的。国外通常将群体性事件称为”群体行为”、”集群行为”、”集合行为”等。美国社会学家帕克在其著作《社会学导论》中就将其定义为: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学者米尔格拉姆也认为这种行为是没有组织的,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突发事件的应对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而社会组织就是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辛凯在《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防治群体性事件问题研究》中,从参与的广度方面指出,当前我国的社会组织的参与行为比较有限。从参与深度方面来看,我国社会组织的参与深度明显不足。从参与途径方面来看,在突发群体事件管理中,社会组织可以凭借其专业化和多样化的优势全程参与发挥作用,而不仅是参与应急处置。从参与方式方面来看,社会组织参与危机管理的方式应是多元的,既可以合作参与,也可独立行动。但在实践层面,我国社会组织多是独立参与,少有合作。庞作家在《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研究》也中将公共危机管理和社会组织二者的研究结合起来,从理论上探讨社会组织在参与公共危机管理中的作用。
二、关于社会组织参与防治群体性事件的必要性,功能及作用的研究
王静在《非政府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初探》一文中对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必要性做了总结:第一,社会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是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客观要求;第二,社会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能弥补政府治理的某些不足。符登霞在《非政府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中,认为其必要性如下:(一)公民社会与善治理论发展的现实需要;(二)能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弥补政府的不足和缺陷;(三)有利于保障利益受损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胡海在《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与群体性事件治理》一文中,对社会组织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发挥的功能及作用做了如下定位:(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使得社会组织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成为了交流沟通和对话协商的桥梁;(二)群体性事件引发的机制使得社会组织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成为了社会服务和社会监督的使者;(三)社会组织的社会协调与治理功能使得其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成为了利益协调和利益整合的纽带。辛凯在《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防治群体性事件问题研究》中认为社会组织参与防治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优势:(一)社会组织能够有效整合公众诉求和利益分配机制;(二)社会组织具有更加灵活快速的工作方式;(三)社会组织防治群体性事件的成本较低;(四)社会组织参与防治群体性事件能够推动公民社会发展和政府善治。
三、关于社会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防治的困境及其原因的研究
宋红梅在《非政府组织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的作用》一文中认为社会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防治时面临的困境及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不顺;第二、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不足;第三,社会组织的专业化水平不高。孙录宝在《社会组织参与化解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治理研究》中对其困境总结如下:第一,相关法制政策不健全;第二,社会公信度低;第三,与政府缺乏沟通与合作;第四,自身力量不足。胡海在《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与群体性事件治理》对其困境做了如下表述:(一)法制不健全为社会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设置了门槛;(二)独立性缺失使得社会组织社会公信程度较低;(三)资金筹措和运作能力不足使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受限;(四)文化传统缺陷使社会文化对社会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不认同。
四、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参与防治群体性事件的途径和政策建议的研究
王静在《非政府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初探》一文中对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提出了如下建议:首先,社会组织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事件处理能力;其次,政府应创新管理模式,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为社会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陈秀峰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非政府组织参与》中对加大社会组织参与防治群体性事件提出如下对策:(一)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作伙伴关系,形成良好的互动应对机制;(二)克服制度性缺陷,在社会组织内部建立完整的危机应对机制;三是创建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制度保障,为社会组织参与治理提供助力。庞作家在《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研究》一文中,对社会组织参与防治群体性事件提出了如下建议:(一)扩宽参与渠道,积极参与到公共危机管理的全过程;(二)社会组织加强组织建设,增强自身能力;(三)政府培育和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四)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五)加强与国际社会组织的合作。吴飞在《我国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治中非政府组织参与问题研究》中提出如下对策:(一)构建良好的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二)完善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发展;(三)健全社会组织各种治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