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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视阈下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运行机制研究开题报告

 2020-04-29 19:06:0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 基于《监察法》的规定与监察制度改革,2018 年10 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了检察机关的部分侦查权,即”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从法条表述来看,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包括对特定罪名的侦查权和机动侦查权,鉴于机动侦查权在适用范围和启动程序等方面较为明确,本篇文献综述重点探讨检察机关对特定罪名的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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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本文是理论联系实际,先提出研究的问题,以《宪法》中对监察机关的新增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入手引出侦查权的转隶问题,分析《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特定罪名侦查权的基本内涵,保留特定罪名的侦查权的合理性,如何有效运行,最终对检察机关的未来路径提出建议,本课题主要研究或解决如下问题: 1、检察机关保留的部分侦查权的基本内涵; 2、保留检察机关部分侦查权的合理性; 3、检察机关保留的侦查权如何有效行使。

(二)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法:笔者通过知网,万文网等文献资料库,搜集与本文相关的文献,对这些文献进行阅读,掌握本文研究理论基础。

2、案例分析法:跟踪并分析部分检察院在转隶侦查权后行使保留的特定罪名的侦查权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并据此提出检察院有效行使侦查权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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