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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因素对校园暴力及其防治的影响研究毕业论文

 2020-04-13 13:05:34  

摘 要

近年来,北京中关村二小等校园欺凌事件越来越多地进入公众视野中,而在众多影响因素中,法治的缺失是十分关键的一环。

由此,论文主要研究了我国中学校园欺凌问题在四个方面的法治缺位,外国先进治理经验以及如何从法律手段应对越发严重的校园欺凌问题。

研究结果表明:校园欺凌问题在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意识四方面都存在严重的法治缺位。日本、美国在治理校园欺凌问题上已有多年丰富的经验,我们可以通过考察其法律制度的设计获得灵感与借鉴。由此,在我国实际国情上,我们可以用法律建立起一个多维立体的防护体系,以此重塑校园安全长效机制,还中学生一片自由呼吸的校园成长空间。

关键词:校园欺凌;法律缺位;应对构想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bullying incidents in Beijing's Zhongguancun Second Elementary School entered the public's field of vision. Among the many influencing factors, the absence of the rule of law is a key link.

Therefore, the dissertation mainly studies the lack of law in four aspects of high school campus bullying in our country, the foreign advanced governance experience and how to deal with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problem of school bullying from legal means.

The results of the study show that there are serious legal vacancies in the four aspects of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judicature, and law awareness.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have many years of rich experience in the governance of bullying on the campus. We can gain inspiration and reference by examining the design of its legal system. Therefore, in our country's actual national conditions, we can use the law to establish a multi-dimensional protection system, in order to reshape the campus security long-term mechanism, also a school of free space for students to grow up.

Key Words:school bullying; legal lack; coping ideas

目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第一章 绪论 1

第二章 校园欺凌中的法治缺位表现 2

2.1立法缺位 2

2.2执法缺位 3

2.2.1教育主管部门间欠缺协调性 3

2.2.1教育行政不作为 3

2.3司法缺位 3

2.3.1校园欺凌偏向“事故化”处理 3

2.3.2校园欺凌偏向“软化”处理 4

2.4法治意识缺位 4

2.4.1法意识错误 4

2.4.2法律认识错误 4

第三章 美国、日本反欺凌治理模式借鉴 6

3.1日本治理中小学校园欺凌问题的经验借鉴 6

3.1.1反欺凌数据调研统计 6

3.1.2.建立青少年特别刑事与司法体系 6

3.1.3.构建校园欺凌治理机制 7

3.2美国中小学校园欺凌问题的经验借鉴 8

3.2.1.“校园欺凌”概念界定 8

3.1.2.校园欺凌的预防机制 8

3.1.3.校园欺凌的报告机制 8

3.1.4.校园欺凌的应对和处理机制 9

3.1.5.校园欺凌的协同治理机制 9

第四章 校园欺凌问题的法律应对构想 10

4.1构建多层级反校园欺凌立法体系,明确校园欺凌概念 10

4.2构建权责明确的协同治理机制,凸显学校的中心作用 10

4.3建立权威的校园欺凌纠纷解决机制 11

4.4强化校园欺凌处罚,灌输“零容忍”思维,转变法意识 12

参考文献 13

致 谢 14

第一章 绪论

近日,一则“欺凌同学,北京五名未成年少女被判有期徒刑”的新闻在网上引起了关注,五名未成年少女因为在中学校园无故殴打、羞辱两名女同学,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伤害,被法院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这一司法判例,又将蛰伏多年的校园欺凌问题推到了我们面前。

校园欺凌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复杂性,扩散性等特征,深深地扎根于我国中学校园的土壤中,静静孵化着不为人知的罪恶。校园欺凌现象的产生可归因于政治、经济、法治、家庭、文化等许多因素,但其中,法治因素是极其关键的一环。立法的缺失,治理制度层面的不足,惩戒乏力使校园欺凌变本加厉的猖狂。从现有的校园欺凌事件应对来看,对其仍偏于“人治”的状态,学校及相关部门的法意识不足,司法机关的不作为,种种都使得校园中的欺凌犯罪游离在法律规制之外,校园成了真正的法外之地。国外欧美国家治理校园欺凌已经具有几十年的丰富经验,其从立法和社会治理各种层面都建立起一套适合自身的治理体系,我们可以从中学习借鉴其精华,从而立足于自身国情,设计出一套以法律串联起来,社会各方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

第二章 校园欺凌中的法治缺位表现

2.1立法缺位

立法是法治的基础,校园欺凌能够长期附着在我国中学校园地下的土壤,缺乏系统、完备、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体系是根本原因。

首先,从宏观上讲,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关于反校园欺凌方面的全国性、统一性法典,规制中学校园欺凌,主要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1]。国家在当下法律中并无明确使用“校园欺凌”一词,学界对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之间的界定仍未明确化,制定一部完整系统的反校园欺凌法典似乎仍遥遥无期。

其次,上述法律规范制定主体多样,形式多元,效力冲突明显,在校园安全规范解决层面容易造成一定的重合或缺漏,架构的凌乱造成了整体的松散,校园欺凌立法体系不是一栋内部统一的高楼,而是一块零零散散的城市整治区,由此导致法治的权威性极大的被削弱,校园治理乱象丛生。

再者,从立法微观层面上看,校园欺凌问题的相关规范尚未建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不明确。第一,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的概念区分。笔者在中国知网查询相关数据发现,在把校园欺凌当作专门研究课题的论文直至2003年才发生,至2016年才呈现一个高发态势,校园欺凌的研究热化是近两年才出现的现象。而教育部在2016年发布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明确使用“校园欺凌”而非“校园暴力”的词眼,也从侧面说明文件制定者对于二者的差异有清晰的认知。因此,在后续立法中,我们需厘清校园欺凌的概念,这是构建完整防治体系的前提。第二,校园欺凌的要件界定。此前,“中关村二小‘欺凌’事件”在舆论中持续发酵,双方对于此事是否能够构成“校园欺凌”争论不休,校园欺凌的概念明确,构成要素,认定要素是立法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2.立法旨意冲突。校园欺凌相关立法旨在维护校园安全,预防惩治校园欺凌,故其以责任本位为立法旨意;而校园欺凌中的未成年责任方,却是我国法律大力保护的对象,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是保护本位的拥护者,两位冲突,造成在校园欺凌领域法价值失衡。

3.规范不具有可操作性。在目前规制校园欺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只对管辖权能做了一般调整,导致实际操作上的权责不明。尤其是人身权,这是一个法律保留原则统治下的权利,若相关法律不对其权责作出实际规定,那么实际上就导致了现实中法律适用的漏洞。

导致上述立法缺失的成因是方方面面的。目前我国校园安全规范体系仍处于一种滞后的状态,在目前的校园欺凌事故处理中,各方力量的博弈,陈腐的纠纷解决方式,都导致我国中学校园欺凌问题处理方式的停滞不前。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既要考虑到家庭、社会、教育、青少年、网络等各种因素,又要与现有法律规定稳定协调并与与校园安全体系中各方力量进行博弈,制定一部适合中国中学校园当下校园欺凌问题的综合性法典,需要立法者高超的立法技术,在教育立法方面深厚的经验以及国家大量的成本的投入,因此,浪小水花小也在预料之中。

2.2执法缺位

纵使校园安全规范方面的立法存在欠缺明确性、可操作性、法制统一性等弊病,但教育行政执法的主动性、连续性、灵活性等特征表明,教育行政执法部门间的互相推诿、权责界限模糊、预防机制欠缺、事权倒挂、不作为与乱作为等现象才是校园生态恶化的关键因素。[2]

2.2.1教育主管部门间欠缺协调性

在一起校园欺凌事故中,往往有教育、公安、消防等多部门协同参与调查处理,但现有法律并未赋予其明确的职能分工,故此常常看到“五龙治水”或各自推诿的现象。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章第6条为例进行说明,该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与公安、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权限分工,依法对校园安全事件做出处理”[3],但实践中未曾制定各部门间的明确权限分工,由此,相关部门无法真正运用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去衔接处理,执法欠缺协调性的情况给校园安全事故的施暴者提供了避风所。

2.2.1教育行政不作为

如上文所述,相关法律已对校园安全做了原则性的一般规定,给处理校园安全事故提供了思路,而具有部门规章制定权的主管部门却并未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对此作出细化规定。再者,从目前曝光的校园欺凌事故中,大多数学校和相关主管部门都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可以想象,在中学校园中隐藏的更多未曾被曝光的校园欺凌事故,相关主管部门更加不会过多关注。可以说,中学校园中潜伏的校园欺凌等安全问题是一块烫手山芋,没人想碰,没人敢管。

2.3司法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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