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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量解雇劳动保护法的法政策分析毕业论文

 2020-04-13 11:08:07  

摘 要

就传统观点来说,大量解雇是企业为了应对客观经济困难,以此减负增效,改善经营状况的有效经营手段。但大量解雇会使被解雇劳动者失去工作,损害劳动者的工作权,而且大量解雇不同于个别解雇,其社会影响力更大,甚至会对社会劳动力市场形势造成影响,返乡潮的出现就是最明显的体现。对此,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通过大量解雇保护制度来缓和两者间的冲突,但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大量解雇保护制度”,与其相当的是经济性裁员制度,该制度在实体方面存在疏漏以及在程序方面存在虚置,导致其不如欧盟等国家的大量解雇保护制度完善,而且也不能应对人工智能时代出现的新问题。对此,本文通过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大量解雇保护制度,汲取其中符合我国劳动力市场现状的规则,并赋予大量解雇新的内涵,为我国以后大量解雇保护制度的重塑提出尝试性建议。

关键词:大量解雇;用工自主权;工作权

Abstract

From the traditional viewpoint, a large number of dismissals are effective management means for companies to deal with objective economic difficulties, thereby reducing burdens and increasing efficiency, and improving business conditions. However, a large number of dismissals will cause the dismissed workers to lose their jobs and damage the work rights of the workers. Moreover, dismissal from a large number of jobs is different from individual dismissal. Their social influence is even greater, and they may even affect the social labor market situation. The appearance of returning home tide is the most obvious manifestation. In this regard, most countries and regions have mitigated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through a large number of dismissal protection systems. However, China does not explicitly provide for "a large number of dismissal protection systems." Instead, it is equivalent to an economic layoff system, which has an omission in terms of the entity. As well as the illusion of procedural weaknesses, it is not as good as the EU's numerous dismissal protection systems, and it is also unable to deal with emerging issues in the era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In this regard, this article compares a large number of dismissal protection systems in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draws on rules that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labor market, and assigns a lot of new connotations for dismissal, and proposes tentative suggestio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large number of dismissal protection systems in China.

Key Words:massive dismissal;labor autonomy;right to work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1.1 研究背景 1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2

1.4 研究内容 2

第2章 大量解雇保护制度基本理论 3

2.1 概念分析:解雇、大量解雇与经济性裁员 3

2.2 大量解雇保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3

2.2.1 大量解雇保护制度是实现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必要条件 3

2.2.2 大量解雇保护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工作权的有效手段 4

2.2.3 大量解雇保护制度是合理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天平 4

第3章 大量解雇保护制度的立法比较 5

3.1 法国的经济理由性大量解雇保护制度 5

3.2 德国的大量解雇保护制度 6

3.3 日本的大量解雇保护制度 8

3.4 台湾地区的大量解雇保护制度 8

第4章 大量解雇保护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体现及存在的问题 11

4.1 大量解雇保护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体现 11

4.2 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11

4.2.1 法定事由可操作性和适用范围的缺陷 11

4.2.1.1 法定事由用语模糊不清,可操作性不强 11

4.2.1.2 法定事由与市场脱轨,适用范围较窄 11

4.2.1.3 兜底性条款存在隐患 12

4.2.2 限制性要件的缺陷 12

4.2.2.1 解雇人数标准不够完善 12

4.2.2.2 解雇对象标准不明 12

4.2.3 程序性要件的缺陷 13

4.2.3.1 缺乏实效性保障机制 13

4.2.3.2 行政机关参与度不足 13

4.2.4 社会性保障措施的不足 13

4.2.5 相对缺失违反经济性裁员规定的法律责任 14

第5章 我国大量解雇保护制度的重塑 15

5.1 法定事由可操作性和适用范围的完善 15

5.1.1 明确法定事由部分用语含义 15

5.1.2 修正法定事由适用范围 15

5.2 限制性要件的完善 16

5.2.1 解雇人数标准的完善 16

5.2.2 明确大量解雇对象标准 16

5.3 程序性要件的完善 16

5.3.1 加强实效性保障机制 16

5.3.2 提高行政机关参与度 16

5.4 社会性保障措施的补充 17

5.5 完善违反大量解雇规定的法律责任 18

第6章 结语 19

参考文献 20

致 谢 21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当下,优胜劣汰的经济环境必然会使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出现破产的危机,企业大量解雇的现象也就日渐普遍,因为这是让企业通过减少剩余劳动力,降低成本,经济回升的捷径。此外,从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许多外资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企业纷纷撤离中国,主要原因之一便是新法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其法律责任。比如优衣库、耐克、富士康和三星等名企纷纷在东南亚和印度开设新厂,准备将东南亚和印度作为其主要生产基地。如此一来,必然使外企中的大量中国员工被解雇,据相关数据统计,可能涉及4500万就业岗位,工业4.0时代的到来也必然会为社会带来短期的大量解雇潮,而这都是我国现有经济性裁员制度无法解决的。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于国外研究现状,根据法系的不同,大量解雇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也不太一样。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注重与劳动者的集体协商程序,但基于“政府不干预”原则,行政机关对企业大量解雇行为的干预较少,企业的自由裁量权较大。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对大量解雇保护制度都有较为全面而严格的规定,包括大量解雇事由、标准、程序方面的规定和适当的行政干预。《法国劳动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违反程序性规定的需要承担支付补偿金的民事责任或支付罚金的行政责任。而德国和日本对违反该制度相关规定的责任规定得更加严格,都直接明确规定该大量解雇行为无效。其中,德国特别注重大量解雇的人员选择标准,其采取的是“社会正当性原则”。日本的大量解雇制度是被包含在其大量解雇中,因为其整理解雇制度没有人数要求,只要符合经营上的事由,即可适用整理解雇的法理。总的来说,各国在大量解雇保护制度方面都有较深入的研究,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也比较先进。但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各国劳动法暂时都没有将人工智能等非经济性原因引起的大量解雇纳为研究对象。

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大量解雇保护制度”,只规定了与其目的相同的经济性裁员制度,主要体现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但没有一部经济性裁员的核心立法或完整的体系性规定,有关我国大量解雇保护制度重塑问题的研究也比较少,因此在劳动法的该领域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竞争力越来越大,出现了一场以华为、沃尔玛和富士康为代表的大量解雇的浪潮;随着工业4.0的变革,自动化和智能化将被广泛推广,由于其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必然会冲击部分岗位市场,主要是工艺上繁杂而规律的和服务中无需太多判断的岗位,比如纺织业的员工、银行柜台等。即使根据历史工业革命的规律,社会发展总是向前的,变革的同时会产生其他新兴岗位,社会综合就业率是动态平衡的,但在这个过渡期内必须用政策或立法来调整,因为短期内上述岗位会被替代,大量该岗位上的人员会被解雇是短期内人力资源市场最直观的表现。而大量解雇行为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工作权,由于其人数上的特殊性,可能还会破坏社会的稳定性,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尽可能通过大量解雇保护制度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维持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我国为了企业能够自主行使其用工权,也规定了类似于该制度的经济性裁员制度,但由于目前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制度虚设、效力不明等问题,导致不能完整地实现其立法目的。因此,通过对国内外大量解雇保护制度的研究,结合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现状,重塑出一套不违反客观市场规律又合理均衡劳资双方利益的大量解雇保护制度就很有必要。

1.4 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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