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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取证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2022-01-12 22:05:02  

全文总字数:1915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私家侦探指政府机关以外从事民商事务调查服务的人。其服务内容包括寻人、情感忠诚调查、子女行为监护、追讨大额债务、行踪调查、信用调查、知识产权调查,以及打假维权、经济情报调查等等。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尚未承认私家侦探的合法地位,因此私家侦探只是行使普通公民的合法知情权。但是私家侦探的市场需求却在不断扩大,私家侦探行业也发展较快。由于缺乏必要门坎和有效监管,行业人员构成混乱,阻碍了私家侦探行业的健康发展。应当如何更好地引导私家侦探业的发展,将其纳入到我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轨道上来,让私家侦探业尽快走上理性而又有序的发展之路,这些问题值得学界认真的思考,很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本文在分析现状、比较借鉴的基础上,结合刑民诉讼相关案例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对私家侦探严格规范,使其在法律的框架内发挥积极因素的具体建议。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国内学者对于此问题研究并不是很多,尚处在探索阶段。目前我国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于私家侦探的行业现状、行业合法性、取证合法性及私家侦探刑事调查问题研究等。例如陈嘉慧《论中国私家侦探的合法性》;康慧超《论中国私家侦探行业的合法性分析》;方霄《私家侦探法律问题研究》等。在刑事诉讼中私人取证的主体地位上,学者龙宗智认为:私人由于不具备法定的取证主体资格,其取得的证据属于“基本要素缺失的证据”。学者秦宗文则认为应当承认私人取证的权利。除此之外,在私人不法证据的效力问题上,我国学界目前还没有形成通说,有的学者认为应当排除,有的学者持相反观点,也有学者认为采用“法益平衡理论”更加合适。

国外:发达国家对私家侦探问题的主要内容已有相关法律规制,司法实务中也有不少相关判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学说。在英美法系国家,私人在刑事诉讼中与侦查机关同样行使侦查权,而大陆法系实行单轨制侦查模式,私人在诉讼中的取证行为并不是侦查行为,而被看作是私人调查。域外相关学说主要包括“不应排除说”、“法益权衡理论”、“法律秩序一元说”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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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

引言

1 私家侦探取证问题概述

1.1 私家侦探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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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施方案、进度安排及预期效果

一、2018年11月-2019年1月初:收集资料,决定研究方向,确定论文题目,查阅相关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二、2019年1月-2019年2月中旬:根据查找的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深入详实的论文撰写工作,对论文撰写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研究,推敲整合,修改完善,准备论文中期检查。

三、2019年2月底-3月:完成论文初稿,向指导老师寻求意见,优化论文结构,润色语句,补充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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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

[1]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2]孙长永.现代侦查取证程序[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3]高峰.刑事侦查中的令状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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