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毕业论文
2021-10-25 21:03:27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将全球连为一体。我们足不出户就能感受到各国的人文风情,网络成为了我们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物的发展具有两面性,互联网也是如此,网络暴力就是互联网向人类发起的攻击。维护互联网的安全,就是维护国家的安全,社会的安定。网民作为网络生活的主体,其行为应该受到法律法规的规制。因此,健全与互联网立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是维护网络秩序的重中之重。目前,我国网络暴力的势头只增不减,但现有法律却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导致许多遭受网络暴力的人无法维护自己权益,只能再次网络暴力他人,因此,网络暴力将陷入一个无限循环之中,并愈演愈烈。尤其是在近期的新冠疫情中,不少网民针对武汉居民进行网络暴力,严重伤害了我国同胞之间的血浓于水之情,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网络虚拟,网络空间并不虚拟,仍然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现如今,我国刑事立法对网络暴力缺乏重视,因此本文主要从网络暴力行为的界定、表现形式、入罪的必要性以及罪名设置等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于如何防止网络暴力事件发生,以及控制事件发展及解决网络暴力事件提出一些方法,还有完善网络暴力相关的立法提出了新的思路。
关键词:网络暴力行为;网络谣言;人肉搜索;刑法规制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Internet, as the product of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nects the whole world. We can feel the humanistic customs of all countries without leaving home, and the network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our social life. The development of things has two sides, the same is true of the Internet, cyber violence is the Internet launched an attack on mankind. To maintain the security of the Internet is to maintain national security and social stability. Internet users as the main body of network life, their behavior should be regulated by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refore, perfecting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Internet legislation is the most important to maintain the network order. At present, the momentum of cyber violence in our country is only increasing, but the existing laws can not keep up with the pace of social development, resulting in many people who suffer from cyber violence can not protect their rights and interests, can only re-network violence others, so cyber violence will fall into an infinite cycle and become more and more intense. Especially in the recent new crown epidemic, many netizens against Wuhan residents of network violence, seriously hurt the blood between our compatriots thicker than water,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order stable development. Network virtual, cyberspace is not virtual, still belong to the scope of legal protection. Nowadays, China's criminal legislation lacks attention to cyber violence, so this paper mainly from the definition of cyber violence, the form of expression, the necessity of committing crimes and the setting of charges and other aspects of in-depth research, how to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cyber violence, as well as control the development of incidents and solve cyber violence incidents, and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related to cyber violence put forward new ideas.
Keywords: network violence; Internet rumors; Human flesh search; Criminal regulation;
目录
第1章 绪论 1
1.1 选题目的及意义 1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2
1.2.1 国内研究现状 2
1.2.2 国外研究现状 3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3
第2章 网络暴力行为的界定 4
2.1 网络暴力行为的概念 4
2.2 网络暴力行为的特征 4
2.2.1 行为主体的特征 5
2.2.2 传播内容的特征 6
2.2.3 传播行为的特征 6
2.3 网络暴力行为的成因 7
2.3.1 人际冲突 7
2.3.2 猎奇心理 8
2.3.3 网民的法制意识的缺失 8
2.3.4 网络暴力行为相关的立法不健全 8
2.3.5 互联网监管不到位 9
2.4 网络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 9
2.4.1 语言类网络暴力 9
2.4.2 人肉搜索 10
第3章 入罪的必要性 11
3.1 网络暴力行为带来的危害 11
3.1.1 混淆真假 11
3.1.2 侵犯公民的权利及损害国家利益 11
3.1.3 扰乱网络空间秩序及社会秩序 11
3.2 网络暴力行为的法益侵害的严重性 12
3.3 其他方法制裁网络暴力行为无效性 12
3.3.1 道德自律无法约束“网络暴力行为” 12
3.3.2 现有的法律难以规制网络暴力行为 12
3.4 对网络暴力行为动用刑罚的正当性 13
第4章 罪名设置 16
4.1 已有的罪名 16
4.1.1 国外网络暴力行为相关的立法 16
4.1.2 我国网络暴力行为相关的立法 17
4.2 新增罪名 19
4.2.1 新罪名体系的构建 19
4.2.2 犯罪构成要件 21
4.2.3 适当提高一些罪名的最高刑 23
4.2.4 细化入罪标准 24
第5章 侵犯网络隐私权罪的司法认定 25
5.1 罪与非罪 25
5.2 此罪与彼罪 27
5.3 未完成形态 27
5.4 共犯认定 28
结语 30
参考文献 31
致谢 33
第1章 绪论
习总书记曾强调,网络安全就是国家安全,信息化就是现代化。网络信息需要文明代言,网络环境需要人民维护。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加强网络暴力的立法建设,对维护网络安全、人民安逸、社会安定、国家安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近期的《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我国13亿人口中,网民人口占据9亿,互联网的普及率已经过半,通过互联网进行购物的网民已达7亿之多。网络消费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受疫情影响,今年网络娱乐类应用用户规模和使用率均有较大幅度提升,互联网使用在持续深化中。各类社交软件、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网上购物等网络应用良莠不齐,其负面产物给人们带来了很多困扰,如网络直播中主播因个人感情对他人进行的语言暴力;打游戏时因胜负之分对他人进行的语言暴力等内容。对网络暴力的立法,少之又少,但因网络暴力导致当事人自杀的案件却屡见不鲜。因此,对于网络暴力,刑法应当要有发言权,举起法律的武器,维护网络这片净土。
选题目的及意义
网络暴力行为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不同于用武力进行人身攻击的现实暴力,它的危害表现形式更多是精神层面上的,会给受害人带来无形的心理压力。网络暴力行为不仅侵犯公民个人的权益,而且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不良影响。目前网络暴力之所以越演越烈是因为我国相关立法不健全、网民的法律意识单薄、行业自律不高。因此,我们必须要完善相关的立法制度、加强网络监管、提高行业自律、提高执法力度,不能让网爆事件发展到失控状态。对于现实存在的像网络暴力行为这样影响比较大的新产物,必须要结合司法实践及国家制度控制其持续发展。笔者在本文中已有研究“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成果和分析的基础上,主要分析并探讨“网络暴力行为”的界定、分类及成因、在国外治理“网络暴力行为”的做法、目前国内规制“网络暴力行为”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完善和解决问题的一些建议。以此来保护公民及国家权益,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健康发展。期待正在迅猛发展中的“网络暴力行为”的规制上和刑法理论研究、司法实践上做出点贡献。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当今社会许多人都戴着“言论自由”的面具来施加网络暴力,郁沁倩(2019)在《论言论自由下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一文[1]中针对网络言论与言论的关系进行了阐述,指出网络空间不过是客观现实社会的延申,却并不是法外之地。而网络言论则是言论的新的传播方式,公民在自由发表言论时,必须保证你所评议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由于网民群体结构的多层化、媒体的恶意引导以及网络空间的隐蔽性等原因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网络暴力的发生。那么在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应对时,一方面要明确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网络、媒体平台的监管力度。针对青少年群体的网络暴力现象,盛璐瑶,何然(2020)在《浅谈青少年网络暴力》一文[2]中首先提出了青少年群体的特殊性,他们年龄较小且处于“易感”期,有较强的猎奇心理和好奇心,但与此同时他们的防范意识又很薄弱,因此容易遭受网络暴力。另一方面,网络游戏的特点致使这些游戏的“大客户”群体神经麻痹,对他们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最后,他们对于这些暴力的侵蚀又是缺乏认识的,导致了其隐蔽性更强,这种隐蔽性又很有可能导致极强的扩散性和极大的影响范围。因此需要国家的制度对其进行综合考量,当然,刑法部门的介入也是必不可少的,但却远远不够。在如今新媒体泛滥的时代,网络暴力似乎有了更加强有力的“工具”。岳江宁(2020)在《新媒体背景下网络暴力现象研究》中[3]指出,由于有网络技术的支持,再加上网民缺乏理智和媒体的商业化等因素,导致一些非常恶劣的网络暴力事件发生。他们不仅用语言暴力进行诋毁和侮辱,还采取“以暴制暴”以人肉搜索等方式对现实世界的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最终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提高网络犯罪的成本,来阻止网络暴力的发生。在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研究方面,付余(2018)在《“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一文中[4]首先强调了“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必要性,随后指出了其现状和问题,一方面,我国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不明确,使得司法实践中容易有较大争议。另一方面,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健全,没有对泄露他人信息的行为提供规制。此外还有人肉搜索行为难以入罪等等问题。李采薇(2019)在《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则指出[5]网络犯罪的客体与客观方面的入罪标准不明确,以及从司法上看,各个环节的处理难度大,例如责任主体确定难,侦察取证难,定罪量刑难等等。所以,针对网络暴力,一方面需要完善立法,其次还要严格司法,来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时把立法落到实处。
国外研究现状
Brett J. Litwiller and Amy M. Brausch(2013)在《Cyber Bullying and Physical Bullying in Adolescent Suicide: The Role of Violent Behavior and Substance Use》一文中[6]就分析了网络暴力行为导致的青少年习惯于身体疼痛和心理焦虑从而增加青少年自杀行为的可能性。Fatma Mohamed Hassan等在《Cyber violence pattern and related factors: online survey of females in Egypt》一文中[7]以埃及的妇女和女孩为样本,讨论了网络暴力的施加模式以及其形成原因,并且最终得出结论:埃及人口中的女性非常容易遭受网络暴力,因此实施反网络暴力计划对于应对这种现象至关重要。Jillian Peterson and James Densley(2017) 在《Cyber violence: What do we know and where do we go from here?》中[8]回顾了网络暴力与面对面暴力之间的关系,探讨了网络暴力中涉及的群体过程以及个人层面的相关性和风险因素。提出了一种框架来思考社交媒体在暴力犯罪中的因果作用。
研究思路及方法
本文通过阅读研究大量相关文献,并结合现实生活中引发的真实案例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独立思考,对目前在我国网络暴力行为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深入研究及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审视现有规定的其他法律,提出完善问题的立法建议。
笔者希望对迅猛发展的网络暴力行为能够从刑法方面进行规制,严厉打击犯罪分子、阻止其发展到失控状态、防止破坏社会及网络空间秩序、更有效维护公民等的合法权益。
第2章 网络暴力行为的界定
网络暴力行为的概念
网络暴力行为是互联网的负面产物,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暴力行为也在迅猛发展,对整个社会的秩序、网络空间秩序及网民的日常生活、个人人身和财产权以及国家利益,发展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外国有关学者将“网络暴力行为”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对他人进行欺凌的一种方式。也有学者称“网络暴力行为”是以手机、电脑为载体,进行的一种伤害他人的方式。对于这两个定义,笔者认为还可以进一步展开,暴力事件的传播及参与热潮评论的后面积极参与者都可以成为网络暴力行为的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对象也不仅限于发布图片和文字,还有对发起者发布的事件进行评论、分享,在实施暴力事件时为发起者提供帮助等行为都可构成网络暴力行为。目前在国内对网络暴力尚无政府机构所作出的正式定义,定义主要集中在百科网站、专家意见、文献资料以及媒体的观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