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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诉讼若干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2021-05-15 22:28:32  

摘 要

行政合同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现代政治文明的产物,在我国的行政管理实务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最新修定的行政诉讼法,从我国现状出发,将行政合同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规定了其判决方式。但行政合同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界限到目前为止还不是很明确,行政合同的举证责任方面还存在不足,行政合同诉讼的单向救济途径不利于司法公正,行政合同诉讼的判决类型较为单调。对于行政合同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应当逐步扩大受案范围,统一行政合同识别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赋予行政主体原告资格,丰富行政合同诉讼的判决类型。

关键词行政合同;行政合同诉讼;行政诉讼法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is a product of modern political civilization, which is produced under the condition of market economy, and it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in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practice. The latest revis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of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into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by the scope of the case, and the provisions of its decision. But the boundaries of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litigation and civil litigation so far is not very clear, the burden of proof of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is still inadequate,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lawsuit one-way relief way to the judicial justic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lawsuit type of decision rather monotonous. For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litigation system to improve, we should enlarge the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unified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and rational allocation of burden of proof, giving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in administrative subject, rich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lawsuit type of decision.

Keyword:Administrative contract;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litigatio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第2章 我国行政合同诉讼的含义及现状 3

2.1 行政合同诉讼的含义 3

2.2 我国行政合同诉讼的现状 3

第3章 我国行政合同诉讼存在的问题 5

3.1关于司法机关受案及审查标准的不足 5

3.2 行政合同的举证责任方面的不足 6

3.3 行政合同诉讼的单向救济途径不利于司法公正 6

3.4 行政合同诉讼的判决类型相对单调 7

第4章 完善行政合同诉讼制度的措施 8

4.1 逐步扩大受案范围,统一行政合同识别标准 9

4.2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0

4.3 建立双向性诉讼结构 10

4.4 丰富行政合同诉讼的判决类型 10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第1章 绪论

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特定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达成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的协议,被称作行政合同。[1]从目前来看,随着我国的行政管理领域不断的扩大,民主与法制的不断进步,政府职能不断地转化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行政合同已经逐渐在我国的行政管理实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在行政合同方面的规定相对不完善,导致行政合同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界限仍然不够具体明确。而且,采取民事审判来处理行政合同,很容易出现对公共利益关照不足的弊端,于相对人一方权益保障缺失及裁判执行困难等重重缺陷,也会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到司法实践的救济效果,所以行政合同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并且,面对现状,更值得关注的是,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对统一的行政合同规范,进而导致了行政合同诉讼的一系列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从而也暴露出了很多的弊端。这也是我这个选题的目的,结合新出台的《行政诉讼法》,研究我国目前行政合同诉讼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并寻找相应的对策,使之不断完善。

由于行政合同在立法上的相对不完善,进而也致使我国到目前为止仍旧没有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在我们关注的行政合同诉讼模式方面也就缺乏明确的规定。更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学界的部分学者对行政合同所持的否定态度,导致行政合同诉讼的发展一直没有按照预期想象的那样顺畅。民法学界泰斗梁慧星教授曾表示“本质上从属于市场交易的行为,即使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如政府采购合同),就算法律规定强制签约(如粮食订购),也仍然属于民事合同......国家通过行政机关来对一些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的适度干预,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些市场交易行为的性质,当然也不可能使这些市场交易关系变成所谓行政合同。”梁慧星教授的观点一出,得到了来自于民法学界相关学者的大力支持。但尽管如此,在行政法学界,学者们对行政合同诉讼的研究热情与努力也并未因此减退。经查证,在常用的期刊论文查找网站“中国知网”上以行政合同作为关键词,搜索出来的期刊文献约为四百多条,其数量之庞大让人惊讶。而新行政诉讼法在修改后也将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和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合同纳入了受案范围,[2]同我国最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也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比如对案件当中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其可以适用调节原则,进一步化解了行政合同归入到行政诉讼的难度,同时也是对审理模式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使得行政合同能够更加明确的分离于民事合同。在受案范围方面,新法也进行了一定范围的修改。比如其中将原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扩大到“行政行为”,进一步体现了修法后行政诉讼的包容性。其次在公民权利方面也进行了进一步的保护,比如将规章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也纳入到了受案围。最重要的一点是,新法将行政合同纳入到了受案范围之内,在此之前,行政合同是否能纳入,在学届引起的争议是极大的。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新法在修改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行政合同的监督,扩大了受案范围,进一步保护了公民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了社会的支持的。新行政诉讼法在原告资格方面也进行了完善,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也列入到原告资格当中,在原有的基础上,将资格认定的标准客观化。新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合同诉讼的预期发展起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英美法系中,许多国家在诉讼模式中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赋予其同等的权利。当合同双方因行政合同引起纠纷时,法院会依据平等原则,选择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解决。所以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地位以及平等的权利义务。这种方式不仅解决了民告官的问题,同时解决了“官告民”的问题,给予了合同双方平等的诉讼权利,既解决了“公益”,也解决了“私益”。同时也避免了行政合同诉讼中只能“告官”的问题,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行政合同的契约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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