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开题报告
2020-10-12 20:51:18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目的和意义:
无权处分制度被王泽鉴先生称为“法学上的精灵”,是民法学领域一个非常重要、复杂的问题,这项制度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包含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行为法等多个领域在内,同时又与善意取得制度,不当得利制度相关联。在无权处分问题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其效力认定涉及权利人、第三人和无权处分人三方之间的关系,同时又涉及到了物权行为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我国合同法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是否有效完全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是否在事后取得处分权,引起了诸多学者的讨论与质疑。我国的无权处分制度至今仍存在着许多弊端,与善意取得等制度、不当得利制度并不能很好地衔接,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作出的规定实则欠妥。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主要内容和目标:
无权处分在民法上属于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概念,其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我国合同法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为效力待定,过于笼统考虑不周,引起了诸多学者的讨论与质疑,笔者亦认为欠妥,且不论该规定中涉及的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是否狭隘,该规定首先与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相悖。本文将从此条法规切入分四个部分进行研究阐述,通过举例论证,对比论证等方式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展开论述,意在厘清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如何认定以及提出相关的司法解释建议。第一部分将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合同的概念进行界定,以明晰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二部分分别研究国外立法、国际性法律文件以及我国立法和学界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的认定;第三部分阐述笔者对于我国学界不同观点的看法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进行相关论证;第四部分将无权处分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进行联系分析,进一步论证笔者观点,并提出笔者的司法解释建议。
2.2撰写纲要: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3.进度安排
学生选题截止日:2017-03-15
开题报告截止日:2017-03-20
提交论文截止日:2017-05-30
阶段性报告截止:2017-06-06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参考文献:
[1]杨颖 试论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d].华东政法大学,2013.
[2]丁文联.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与适用[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02:7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