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专门管辖法院设置研究开题报告
2020-07-17 22:21:2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献综述
行政法院是专门审理行政诉讼的法院。行政法院是大陆法系地区特有,例如法国、德国、台湾地区等,与处理民事、刑事诉讼的普通法院属两个体系,包括有自己的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一个独立的系统,有自己的层级设计,比较典型的有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法国模式是行政法院于普通法院并行的双轨制,使得行政法院在与行政机关保持联系的同时还能保证审理案件时的独立性;德国模式是实行三级三审制,在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两个大的分类之下,又将普通法院分为一般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财政法院和社会法院五类,各个法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独立,行政法院隶属于司法系统,是完全独立的司法机关。
行政法院的理论来源首先是盂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三权分立学说认为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权应由不同的部门享有和行使,主要目的在于让三者相互制衡,互相监督,这样就更能保证权力行使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其次是源于现代社会对于分工的本质要求,社会化大生产伴随着分工,分工明确可以保证专业性和效率,社会大分工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精益求精,这就引出了三大诉讼分离的要求,设置不同的审判机关可以实现司法领域的分工,在解决相应领域争议的方面就更能实现精专。
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本课题要研究或解决的问题;通过对域外行政法院制度的分析,并结合当前国内已进行的行政审判制度的改革,提出行政案件专门管辖法院设置的制度构想。
研究手段:
1、文献资料法,搜集文献资料,翻阅书籍,对相关内容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