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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的叙事与规范化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26 20:10:49  

一、研究背景 语言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历史的不断演进,亦在经历种种变革与革新,成为目前人类社会文明中有着举足轻重地位的一部分,从一个国家国民所使用的语言的不断变化的这一动态过程可以略窥国家历朝历代更替与变迁的一二;法学同样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人们呼吁一套完整的社会准则背景下制度产物,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起着各种规范作用,世界上大部分文明国家,不论是大陆法系有成文法的国家亦或是英美法系沿袭不成文法的国家,其法律制度均是通过语言所体现,为社会大众以及相关主体所理解与践行,但语言作为一种心理活动的体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即词句一旦被创造,不同主体可能会对同一语句产生不同的理解,这在法律语言所研究的领域范畴之内更甚,因法律追求的是绝对的词语含义单一化,以创立一套绝对无理解偏差的制度语句。

西方法哲学界对法律语言研究较早,其中比较出名的有罗素、维特根斯坦以及哈特,我国则对这一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是研究成果不容小觑,笔者希望对目前法律语言学已经取得的成果进行梳理,尤其对法律语言叙事以及我国目前立法语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从而对法律语言的规范化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法律语言学以及有关叙事的基本理论 杜金榜在论文《从目前的研究看法律语言学学科体系的构建》中提出法律语言学是法学和语言学交叉所产生的一门独立学科,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律事务中涉及各种活动的语言行为;法律语言研究应当将修辞和语法作为学科的研究主体。

且法律语言学较其他学科相比具有系统性、包容性、权威性等特点。

最后还提出了多种办法对法律语言学进行研究与探讨。

余素青在其论文《庭审叙事特征分析》一文中提出;在庭审过程中,语言技巧以及相应叙事策略的使用将极大影响法官的观点从而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在庭审中,各方主体的叙述都是法庭事实构建中的叙事,因此,基于庭审中认定事实的过程就是一个案件事实的叙述构建过程。

庭审叙事具有一般叙事的特征的同时也具有一些独特的特征,通过对一些语料的分析,总结概括各种不同类型的叙事特征,尤其是在我国目前要进行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对作为法庭整体话语策略之一的叙事研究将产生更大的实践意义。

宋北平在《从失范到规范:法律语言的发展之路》一文中指出,衡量一个国家法律语言高低要看其规范化,而我国目前法律语言失范十分严重,而此种失范将在法律上引起矛盾、重叠、歧义等严重等后果,法律语言规范化目前亟待有一个标准的出台,呼吁我国要建立全面、充实的法律语言语料库。

三、法律语言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丁建峰在论文《立法语言的模糊性问题#8212;#8212;来自语言经济分析的视角》中指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特征已经成为立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它可以分为技术性模糊和策略性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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